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有个除罪的但书条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个但书条款是逃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重要条款,但也经常存在争议,尤其是关于行政处罚的部分,到底是“首罚不刑”还是“首两罚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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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观点
(一)首罚不刑
有观点认为,逃税罪应是首罚不刑,即逃税只有一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九十九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那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是对≥2次的逃税行为给予刑事否定性评价,反推过来,就是对<2次的逃税行为不给予刑事否定性评价,小于2次就是1次,所以逃税罪是首罚不刑。
另外,即使认为是“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二次也包括本次,也就是说,第一次逃税时可以适用刑事责任的除外条款,本次逃税时要先经过行政处理,也算一次行政处罚,纳税人已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了,就不应该再适用刑事责任的除外条款。
(二)首两罚不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逃税罪就是首两罚不刑,即逃税有两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理由是:
但书条款规定了两种除罪的除外情形,即受过刑事处罚和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的,只要有1次便不可再适用但书条款,与之相区别,行政处罚方面则特意强调了二次以上,如此用意是,相比刑事处罚,刑法对行政处罚有更高的容忍度。
关于“二次以上”是否应包括本次,当然是不包括的,不然刑法的表述应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没有必要再强调“二次以上”。
二、最新意见
最高院的滕伟等法官在《 “两高”
三、注意事项
无论是“首罚不刑”还是“首两罚不刑”,不刑的前提均是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如果不满足前提条件,首罚还是可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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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