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在挂靠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由于被挂靠方没有具体参与经营事宜,却受领、申报、抵扣了挂靠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无罪释放的关键是被挂靠方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如果不知道是虚开的,那就是善意接受了他人虚开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类案件,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反映律师意见,基本上都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同时,一旦检察院提起公诉,无罪释放的概率估计也很渺茫了。
因此能不能胜利大逃亡,关键在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辩方是否可以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协助检察官做出正确的决定。如果检察官采纳律师的意见,说不定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
那被挂靠方不知情的理由有哪些呢?
第一,对发票进行形式审查,没有问题。
被挂靠方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因此只对挂靠方提供的进项发票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至少发票形式不能有问题。
第二,交易没有异常。
根据常识,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些所谓交易是有问题的,却像鸵鸟一样的把头埋进沙子里,假装看不见,就很危险了。譬如,挂靠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进项发票绝大多数都是油票来的,只要稍微了解业务,就知道这些发票有问题。
第三,被挂靠方没有参与资金回流。
挂靠方虚开,通常需要利用被挂靠方的公账走流水,然后通过开票方的公账转到挂靠方控制的私账上。如果被挂靠方的人员参与走流水,打给开票方的资金是回到了被挂靠方控制的私账上,基本上就是铁板上钉钉的虚开了。
第四,微信里面没有密谋虚开的聊天记录。
有时候,挂靠方之所以虚开,那是因为其与被挂靠方约定了,进项发票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被挂靠方有时候会给挂靠方支招,叫挂靠方虚开,如果相关人员的微信上有这方面的聊天记录,基本上就是铁板上钉钉的虚开了。
需要指出来的是,如果挂靠方的采购是真实的,只是采购时不带票,为了结算才从第三方代开发票,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信被挂靠方辩解的可能性特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