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官媒发文,称珠海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原文透露了非常关键的信息:
原文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珠海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院既然作出批捕的决定,估计这货是被救回来了,不然,就无须多此一举了?
这货那么凶狠杀了35人,伤了40多人,为什么不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看看两者的区别:
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按照这货的极端恶劣行径,大概率是死刑了?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其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按照这一要件,估计是由于目前状况,暂时未能判断这货的主观意图是不是“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货可以辩称,自己只是想发泄或者撞人,而非故意杀害他人)还需等待下一步深入调查,所以首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随着案情调查的进展,说不定以后会以故意杀人罪入罪?
由于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而且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所以,还要等案件进一步审查,才能作出合法,且有理有据的判决。
按照目前这货犯下的滔天罪行,理论上说,大概率会往最重的方向判,不然难以平民愤?
但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我们都应该要遵循中国法律行事,毕竟法律是我们治国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