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

网友咨询:

持有“借条”就一定会成立民间借贷吗?

张浩森律师解答:

只有借条不一定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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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森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张浩森律师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律协都市圈协同发展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六合区青年企业家商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