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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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是保护执行人利益,惩处老赖的最后手段。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拒执罪仅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并未涉及调解书。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而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从文义上可知,调解书并不属于判决书或裁定书,将调解书解释为判决书或裁定书,会超出社会的一般认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不等同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不当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那么不执行调解书构成拒执罪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也就是说,以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所出执行裁定属于拒执罪中“裁定”的范畴,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仍然可以以涉嫌“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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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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