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5日消息,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一级巡视员蔡建平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蔡建平作出逮捕决定。

今年1月,蔡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6月,蔡建平被开除党籍、取消待遇。江西省纪委监委对蔡建平的处分通报中,指出其“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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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三湘风纪)

近期,相关表述在干部处分通报中并不鲜见。6月17日被提起公诉的临沂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马崑,5月8日被逮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等,均被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党员干部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前提下,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施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愈发隐蔽。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

党员干部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比如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等,就是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若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还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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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资料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5月刊发的《揭开以贷谋利“隐身衣”》一文介绍,在查处的相关案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违规将个人资金或公款、公共资金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借给特定对象,通过高额利息或隐蔽回报实现利益输送;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向企业或个人借款,名为借、实为拿。

2023年,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司法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吕某某案时发现,在管理服务对象王某并无实际借款需求的情况下,吕某某将其非法敛财资金100万元以“借款”名义交给王某。一年后,吕某某从王某处拿回200万元,将100万元“利息”收入囊中。2023年6月,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2月,吕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部分党员干部主动“有偿”借贷给特定人员,本就是有心谋取利益。对一些商人老板来说,本无资金需求,却也乐于以此为名输送利益,正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

《揭开以贷谋利“隐身衣”》一文指出,违规借贷行为隐蔽性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借贷双方可能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段来掩盖其真实目的,增加发现难度。同时,违规借贷行为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利益关系,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资金等手段来逃避追责,进一步加大证据收集的难度。此外,违规借贷与正常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定性上需要仔细甄别。纪委监委调查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地位、借贷关系产生的基础、履约风险、交易公平性等多个方面,准确区分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巡视巡察机构把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列入近期巡察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及时移交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紧盯管人、管钱、管物、管审批的重点岗位和新提拔、新入职、新入党的干部开展纪法教育,把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纳入干部培训内容;针对党员干部对违规借贷和正常民间借贷界限把握不准的情况,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同时,深化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从借贷纠纷案件中梳理出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线索,对违规高息放贷、以贷谋私、虚假借贷等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坚决斩断背后的利益链条。

过往的案例告诉我们,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伪装得再好的腐败也是腐败,最终都难逃党纪国法的惩处和人财两空的结局。

极目新闻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网、高检网、三湘风纪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