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动作

南沙一口气征地

1951.362亩地

涉及2条村,补偿逾5.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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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征字〔2024〕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2号),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282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储备用地。

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大岗镇新联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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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3.2824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32.6646公顷(耕地19.2594公顷)、建设用地10.6178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41.6829公顷(耕地23.8573公顷)、建设用地1.5979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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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39053913)。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行政复议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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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征字〔2024〕1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3号)],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603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储备用地。

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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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5.6036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34.8044公顷(耕地14.4665公顷)、建设用地10.799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43.4143公顷(耕地19.9441公顷)、建设用地2.1893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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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39053913)。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行政复议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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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征字〔2024〕1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4号)],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204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储备用地。

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大岗镇新联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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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1.2048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30.5813公顷(耕地4.4254公顷)、建设用地10.6235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37.4196公顷(耕地6.1749公顷)、建设用地3.7629公顷、未利用地0.0223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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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39053913)。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行政复议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一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2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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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