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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成片开发的内涵和要求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

(一)合理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应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比例确实难以达到40%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成片开发方案包含多个开发片区的,公益性用地比例按照整个成片开发总规模和公益性用地总面积核算。

(二)多种方式征求意见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案应当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规范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

(一)做好审批权的承接落实。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成片开发方案,并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批复文件统一使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文头纸。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省要求负责文头纸的登记领取和保管使用,并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成片开发方案的申报、审查、批后备案等工作。

(二)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同步推进成片开发方案县级编制和市级审查的前期工作程序。在各区、县(市)履行成片开发方案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有关部门意见等程序时,市自然资源局同步开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待县级工作程序完成后提报市土委会审议。二是同步推进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与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在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过程中,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方式,同步开展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待成片开发方案获批后完成建设用地组卷报审工作。

(三)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1.未按程序编制、上报、审查论证的;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申报地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4.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5.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四、规范成片开发方案的调整

(一)允许调整范围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申报调整成片开发方案。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之外扩大范围的,不属于调整方案范畴,应按规定履行新方案编制程序。

(二)调整方案编制要求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请示文件中详细说明调整地块、调整原因和具体调整情况。

(三)调整方案报批程序

1.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报市政府批准。核减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或拟征收地块范围的,以及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征求调整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提报市土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2.成片开发方案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不调整成片开发范围和拟征收地块范围,仅调整具体地块成片开发时序安排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规范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及监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加快组织实施,方案实施年限原则上为3年。市自然资源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方案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