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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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不服二审判决还可以申请再审,但期限只有六个月!》中说到,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要有哪些事由再审才会立案受理呢?

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是不一样的。

一、判决、裁定的法定申请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证明该证据为新的证据,并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不包括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需提供已经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事由

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有以上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就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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