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撤销死刑判决的裁定,往往引人关注,尤其是以”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这样的理由,撤销死刑判决。

大家应该还记得,劳荣枝案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就对该案,提起多起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如未采用人民陪审员法,管辖权异议等,但最终都未被采纳。

最高法这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撤销死刑判决裁定的案件是什么案件呢?又是以什么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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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龙杀人案

一、邢文龙杀人案经过

这是一起邢文龙杀人案。起因很简单,就是寻常口角,但引发了一桩命案。

2016年6月29日,邢文龙因其“大哥”孙文4岁的大儿子,告诉孙文夫妇,自己被小区门口超市的老板“嫌”(训斥)了。

孙文的火气很大,丢下一句狠话:“你想死!”。然后,给邢文龙打电话要其过来。邢文龙带着两名同伴,立马开车赶到。当时的目的,只是想帮孙文“站场”,威慑一下。

打斗中,孙文朝邢文龙大喊一声:“上车拿家伙。”

邢文龙就从车后备厢中,取出一把“关公刀”,又返回超市门口。开始的时候,邢文龙用关公刀的刀背、孙文用马扎攻击,后来,张立手持一根貌似“电警棍”的东西,从门帘后出来,邢文龙则用关公刀的刀刃朝其颈部砍去。结果张立被一刀致命。

现场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这一切。

知道张立死亡后,孙文当晚向警方投案。邢文龙、张伟国次日也分别投案。

1995年出生的邢文龙,案发时才结婚两个月。

控方认为,邢文龙构成故意杀人罪。邢文龙及其律师辩称只是故意伤害罪。

邢文龙辩解说,他并不想杀张立。他看到门帘后伸出的手里拿着电警棍,他的注意力全在电警棍上,就拿刀挡了一下。

律师认为:从监控录像看,邢文龙先是观望,没有主动进攻,是张立持电警棍,从屋内帘子后面冲出来攻击,邢文龙凭本能挥刀,以避免被电到。

甚至还强调了一个细节,邢文龙当时穿的是不方便打架、攻击的“人字拖”,希望从这点表明他并非蓄意杀人, 只是在打斗中没把握好分寸,才导致严重后果。

一审还就张立所持的是不是电警棍,曾产生争议。邢文龙等均说是电警棍,而物证清单中写的却是手电筒。律师曾申请过鉴定,但传出的消息是,法院一直没有作鉴定。

检方没有认可邢文龙说的,“用刀挡电警棍”的说法,因为刀是朝张立的颈部砍去的,而不是电警棍的方向。

邢文龙等四名被告,当庭表达了歉意,称“对不起被害人”,并表态会积极赔偿。

但无论如何,一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邢文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限制减刑;“大哥”孙文则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了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参照南京女大学生案,也可以理解。对在洪峤指示下,蓄意谋杀的凶手张晨光、曹泽青也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况且,邢文龙,还存在自首情节。

检察机关也并未抗诉。

但邢文龙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山东省高院,接受了山东省检察院的建议,认为他构成自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裁定发回重审

被害人家属也不服,更不予谅解,即使给钱赔偿也不行,一定要求判孙文、邢文龙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多次向上反映。

有一份案卷材料披露,发回重审期间,被害人家属曾写信表示:如果不判邢文龙死刑,将“豁出老命来维权到底”,使用“任何极端手段也在所不惜”。时任临沂中院领导就此作出批示,要求该案审判人员“安排做好化解释明工作,不能出现极端事件”。

然后,诡异的是,一审法院竟然改判了,改为了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改判是否和这个批示有关,则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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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运用现状

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称,改判违反了“上诉不加刑”法律原则。认为在检察机关既没有抗诉、也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临沂中院的改判严重违法。

202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判确实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撤销了死刑判决,再度将该案发回重审。

律师根据的“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其实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且早在1979年,就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如果上诉可以加刑,就会造成很多人不敢上诉,二审的设定,就会形同虚设。就象邢文龙案另一位辩护的律师看来:上诉,却被改判死刑,会让人产生“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感觉。

法律界人士透露,“上诉不加刑”的现象其实屡有发生,只是比较“隐蔽”。二审时,有的法院会不直接加刑,但会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让一审法院找出“漏罪”或各种原因加刑。这在表面上,并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法律条款。

我曾经关注的瑞昌居俊华案,就遭遇了这种情况。

居俊华是瑞昌一企业的负责人,曾因早年受人之邀参与赌球,三年后被追究,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

其本人和他姐姐不服,就上诉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姐姐告诉我,她们都被要求“撤回上诉,不撤就加罪”

他们单纯相信“上诉不加刑”,未依二审法官要求撤诉,果不其然,被以漏罪要追诉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时,所谓的需要追诉的新的犯罪事实,其实是原一审时经过二次退侦,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检察院检委会决定不起诉,一审法院审委会上也确认过不起诉的开设赌场罪。而居俊华早在发现其合作伙伴,超出原商定的开茶楼的范围,竟然进行赌博,合作20天左右,即主动退出合作。而他的同案另一合作伙伴,身为公安干警的曹某,因他退出也一起退出,也一起通过检委会不予起诉的,却并未受到漏罪追究。

居俊华重审后,最终还是被加了罪加了刑。

在该案开庭时,公诉人是参加过原检委会的委员,检委会上对不起诉也投了赞成票,却当庭变更公诉意见,认为情节严重,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但是竟然没有提供书面变更起诉决定书,法院书面函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公诉人对是否加刑的意见,非常随便,也不负责,即使在法院书面函询后,竟然不予理会。

如果说九江中院是策略性地施压,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规避“上诉不加刑”,而公诉人瑞昌检察院,则是公开地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要求把原来的缓刑,改为实刑。

让人很难不想象,这是对上诉的报复性加刑

除增加的其它罪行不说,邢文龙在重审时,也因故意杀人罪这一项罪名,就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从这也可以看出“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被以发回重审、补充起诉等方式被规避,从而加重刑罚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只是很多案子不是死刑案,不需要最高法的复核,也就到不了最高法,因此就很难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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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原因探讨

为什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明摆着,有些法院还热衷于绕过规则,通过重审追诉,重判上诉者呢?

《半月谈》2023年第14期,发表的一篇《“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的文章,或许能解开我们的谜团。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有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为控制“改发率”,会不惜以破坏“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上诉后会重判,劝告、或吓阻当事人不上诉。

二审法官改发案件,会考虑一审法官,和同行的利益和前途,也就需要承担巨大的压力,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严重受挫。也会有破坏“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的动机。

这种情况,就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上诉权,增加诉讼成本,甚至让人误认为法院会“官官相护”。有些人确实放弃了二审这条合法的自我救济之路,转而通过其他负面的方式维护权益,带来不利的后果。

智障男子强奸案,李四强的遭遇,我们也可以看到错案的改判有多难。

李四强是明显的智力障碍者。2007年,在南京打工时,仅因身上有一张逃犯“刘西文”的身份证,被抓后,就被判处1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这个明显的错案,竟然经过了公检法三家部门,且经过了三次改判。到底是怎么经过了这一道道严谨的司法程序呢?

如果大家看到“改发率”对法院和法官的影响,或许就能明白一二。

法院确实应该重视改发案件,但考核评比二审改发率的制度暨需改革。

我们期待:最高法这次以破坏“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程序不合法“的方式,撤销邢文龙的死刑判决,将有可能改善错案改判难,发回重审难这一难题。让我们的司法更加公平,更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