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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姜永龙涉案,名下十几家企业陷入绝境。

文|一楚

莎士比亚说,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在河北唐山,有一千个迁西人就有一千个姜永龙。

有人说他抠门,可是当了二三十年老板,他从不拖欠、克扣员工一分钱,捐资助学动辄豪掷数百万。

有人说他强势,他经营企业的确有一套。在别人手里亏本的矿山、选厂,他盘下来后改造一番就能赚钱。十几家企业心里一本账,事无巨细他都门儿清。

有人说他霸道,面对别人刁难他却经常无可奈何。矿乡矛盾有多麻烦,他深有体会。

如今他是身陷囹圄的“黑老大”,办案机关指控他八大罪行,手下员工抓了十几个。

在他的辩护人、北京市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看来,作为一个因矿而兴的民营企业家,姜永龙并非无可指摘,但是办案机关上纲上线,将矿山企业与个别村民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拔高凑数包装成涉黑大案,置十几家企业于绝境,这样的做法,错误且危险。

01 ︱从唐山到石家庄

今年57岁的姜永龙早年从事药品销售,积累一定财富,后进入矿山行业,名下拥有多家铁矿和选厂。

2022年9月30日,姜永龙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时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10月9日,姜永龙被路南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唐山市监委留置。

监委介入,显然是想查行贿受贿问题。然而20天后,无果而终。2022年11月1日,姜永龙再次被路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年1月19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姜永龙被移送至看守所。

与此同时,姜永龙的十多名员工、前员工,也被先后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时间或长或短。即便在涉黑涉恶的大案里,如此大面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多见。

按照《监视居住决定书》的说法,对姜永龙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均为“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问题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比逮捕要宽缓,比取保候审要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本案涉黑,情况特殊,案情重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将姜永龙等人逮捕,移送看守所,那样才更方便办案。侦查机关处心积虑,大规模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显然别有用心。

姜永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很早就向办案人员提出,要求家属帮他请律师,多次提出“想见律师”,家属也早早帮他请了律师,但在整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他都没能见到律师,几个月孤立无援,诉讼权利被严重侵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然而在姜永龙等人被指居的场所,房间窗户是被封死的,不通风、不透光,关在里面分不清白天黑夜,卫生间的洗浴设备也被拆走了,不让刷牙,不能洗澡,离“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相去甚远。

据本案“二号人物”孙永奎反映,在指居点,他白天都是坐在审讯椅上,手脚被拷,不能动弹,晚上睡觉也要用手铐将一只手拷在铁架子床上。这样的情况持续一个多月,屁股坐烂,人都麻木了,直到年底感染“新冠”,才不再坐审讯椅。其他被告人,几乎也是这种情况。

2023年6月19日,路南分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路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时的卷宗,是150册。

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后,先后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路南分局补充侦查。路南分局两次补查重报,卷宗增至184册。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乃至2023年12月案件被起诉到路南区法院后,路南分局一直没闲着,陆陆续续搞出很多材料,卷宗增至320册。

没有法律手续,路南分局的福尔摩斯们就“借用”法院法律手续,去看守所提人、讯问。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写得很清楚,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借用”法院法律手续办案。

面对路南区公检法一系列违法办案的问题,辩护团队持续向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巡视组反映、控告。

2024年6月,根据河北省委政法委工作安排,河北省高院改变管辖,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此案。与此相应,审查起诉机关亦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折腾一年,案件再次回到审查起诉环节。

02︱这个“黑社会”是个草台班子

按照路南区检察院此前指控,姜永龙在迁西部分乡镇以经营、控制的非法矿山开采为依托,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采矿、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包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重大责任事故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矿养黑,以黑护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但在辩护团队看来,纵览全案卷宗,姜永龙并没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根本不是什么“黑老大”,刑法明确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备的四个特征,本案一个都不具备。

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如此等等。

在姜永龙案中,办案机关依葫芦画瓢,也列出了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姜永龙是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包括孙永奎、姜士瑞、王东旭,另有积极参加者若干,其他参加者若干……

面对路南区检察院那份40页的起诉书,53岁的孙永奎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一生谨慎,怎么就成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号人物”?

2004年,孙永奎开始跟着姜永龙干,那是姜永龙涉足矿山行业早期。2008年下半年,孙永奎离开姜永龙,至今已有十五六年。

在公司,孙永奎曾先后负责多个厂矿的日常生产和改扩建。打一份工,挣一份钱,他和老板并无特殊关联,走得也不算近。姜永龙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孙永奎2008年离职是因为“他不听我话,我管不了他”。作为一名管理人员,他就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手下并无所谓“小弟”可供驱使。“就他这样一个角色,怎么担得起所谓‘黑老大’左膀右臂的重任?”孙永奎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钦平质疑道。

路南区检察院指控孙永奎参与两起寻衅滋事案,其中一起发生在2004年11月21日,另一起发生在2005年5月4日。欧钦平律师表示,且不论起诉书的指控明显与事实不符,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两起寻衅滋事案都成立,对于孙永奎而言,也早已过了追诉期限,不应追诉。令人疑惑的是,在前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路南区检察院认为有四人“已过诉讼时效”,对孙永奎则仍予追诉,标准混乱。

和孙永奎比,在起诉书上排名第四的王东旭更倒霉。这个已经坐满六年牢的中年男子,即将第三次“回锅”受审,并且从之前的“恶势力”,升格为“黑社会”。

据王东旭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统计,王东旭前前后后加起来只在姜永龙公司干了9个半月,所得工资共计2.4万元,他与多名同案被告人不认识、无交集。

2018年12月7日,迁西县法院以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故意毁坏财物三个罪名判处王东旭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十分诡异的是,在王东旭被送往监狱服刑四个多月后,迁西县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4月18日,迁西县法院向王东旭送达抗诉书,并同步向唐山市中院提交。唐山市中院不顾已过抗诉期限的事实,欣然接受。一周后的4月26日,唐山市中院光速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妨害公务三个罪名,对王东旭改判加刑为六年。

算起来,王东旭本应于202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但他并没能走出高墙,当天即被路南分局无缝对接刑事拘留。在姜永龙案中,他被指控为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几起已经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的案件,均赫然在列无一遗漏。2023年12月21日,唐山市中院决定,对王东旭寻衅滋事案提起再审。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唐山形同废纸;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唐山一文不值。”范辰律师表示,办案机关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一再重复指控王东旭,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早过追诉期限的人,拉进来;本该刑满释放的人,也拉进来……都说世界是个草台班子,大家都很水。可是唐山司法机关东拼西凑搞的这个“黑社会”,实在太水了。

03︱只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

人们常说,只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对于那些开矿的老板来说,也是如此。人们只会艳羡“他家有矿”,却不知道这个行当并不好干。单说矿乡矛盾之复杂,之难解,实在是“事非经过不知难”。

——渔户寨乡东水峪村村民刘某1,因其承包的荒山被同村村民刘某某采矿占用,双方协商每年占地补偿款为240元。2004年,刘某某将矿山承包给外村人张某某。听说背后买家是姜永龙,刘某1一张嘴就要15万元补偿,坐地起价不知涨了多少倍。你不答应他条件,他就全家上阵阻工,逮谁骂谁。

——金厂峪镇崔家堡子村村民刘某2,因为他家房屋临近姜永龙的铁矿采空区,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姜永龙以20余万元的价格征收刘家房屋(砖混结构四间正房,建筑面积154平米)。作为补偿、安置办法,姜永龙承诺无偿为刘家异地新建砖混结构二层楼一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砖混结构起脊瓦房二间(建筑面积42平方米),同时保证以上两所房屋和院内总使用面积达0.6亩,并约定“道路畅通”“水电齐全”“简单装修”……基本上是拎包入住的标准,条件远超刘家老房子。

协议还为姜永龙一方设置了相当严苛的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姜永龙签约时支付的50万元保障金直接扣除,他还需要另付刘家100万元违约金。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刘家拿到70多万元后根本不去配合姜永龙申请宅基地,反而指责对方不按协议要求给他家盖房——他就等着你违约呢!

——三屯营镇王珠店村村民蒋某某父子,他们的房屋地处鑫汇金矿之前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姜永龙接盘后着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处采空区的其余60多户村民都痛痛快快同意搬走了,唯有蒋家父子认为70多万元的补偿款太低,拒不搬迁。姜永龙则认为,前任矿主李某之前已经给过蒋家15万元,不能再多给。

为了蒋家搬迁问题,政府部门多次派员协调,蒋家父子拒不搬迁;法院经裁定责令他们尽快搬迁,他们置之不理;雨季来临房屋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他们依然不搬。鑫汇金矿员工上门协商搬迁事宜,结果被蒋家父子打得头破血流,落荒而逃。

遇到这种情况,你说你有什么办法?

其实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姜永龙并非一个斤斤计较之人。2007年,他从崔家堡子村刘某手里买来不久的一个矿井发生塌方,掉下去两座坟,按照当地规矩,一般补偿十万二十万也就可以了,姜永龙考虑到这两家后人众多,掏了100多万元进行补偿。

姜永龙告诉李长青律师,自己这么做,是希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无奈人心不足蛇吞象,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偶发的冲突在所难免。辩护团队表示,路南区检察院指控的十起寻衅滋事案,其中两起与姜永龙无关,与姜永龙有关联的八起,绝大部分冲突的本质,是矿山企业和个别村民因征地补偿等经济纠纷而起的互相滋扰,就算把寻衅滋事这个著名“口袋罪”的口子张得再大,也装不下这么多“罪行”。

辩护团队统计,姜永龙经营矿业时间跨度长达20年,空间范围涉及迁西5个乡镇,名下企业十多家,采矿点更多,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周边村民的关系,总体是非常良好的,有矛盾的是极少数。所有冲突加起来,平均两年半一起,每个乡镇不到两起,属于零星偶发状态。而且,这些偶发的冲突事后或已调解了事,或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不应再翻出来重复评价。

辩护团队表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在本案中,没有一起动刀动枪的案件,也没有一起重伤或死亡案件,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04︱捐资建校反成罪证?

接案以来,以李长青律师领衔的辩护团队多次深入迁西调查取证。他们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是,当地百姓对姜永龙的评价,与办案机关的指控反差很大。

办案机关指控姜永龙“以矿养黑,以黑护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可是辩护团队听到的,是一个勤勉致富、乐善好施的本土企业家。

——2022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姜永龙再次向迁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捐款200万元。据统计,他累计捐款300余万元,助力迁西疫情防控;

——2021年,姜永龙出资30余万元,为韩庄中学翻新操场;

——2020年,教师节前夕,姜永龙向新集镇新集小学捐助10万元办学资金;

——2018年,姜永龙出资16.8万元,为新集镇初级中学捐赠870套桌椅板凳;

——2017年,姜永龙出资135万元,为汉儿庄镇岔沟村硬化路面;

——2011年,姜永龙单独出资近300万元,翻建白庙子镇瓦房庄完全小学;

——2009年,金厂峪镇中心小学改建,姜永龙捐款80万元;

——2008年,姜永龙单独投资600多万元,征地17亩,异地重建崔家堡子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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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重建的崔家堡子中心小学。

一桩桩,一笔笔,记录着姜永龙致富不忘乡里的善行义举。

小时候家里条件不好,姜永龙读书不多,所以富裕起来后他最愿意干的就是捐资助学。

然而让辩护团队十分诧异的是,作为姜永龙目前单笔最大的一次捐资助学,异地重建崔家堡子中心小学的有关材料,竟被办案机关当作所谓“危害性特征”的罪证,出现在这个案子的卷宗中。

这是一组由崔家堡子中心小学原校长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学校写给迁西县教育局和金厂峪镇政府、镇教育办的7份请示报告,大概意思是:因学校校址及附近地下储藏大量铁矿,近年出现许多采矿点,长年累月采矿危及学校校舍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请求上级部门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解决。

“想必办案机关是想把这笔账算在姜永龙头上,这就完全是颠倒黑白了!”辩护团队表示,崔家堡子中心小学附近的采矿点早已有之,上述请示报告,最早一份出现在2005年3月,说明在此之前,采矿影响学校安全的问题就已经存在和显现,此时姜永龙刚刚开始涉足矿山行业,而且只是崔家堡子村众多采矿点中一个采矿点的股东,怎么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他?

“姜永龙单独投资600多万元异地重建校舍,一举根除学校安全隐患,他明明是那个不计个人利益掏钱解决问题的人,办案机关却将他视为罪魁祸首,要说他们是恶意构陷,一点都不为过!”辩护团队在准备提交给桥西区检察院的材料中这样写道,他们希望新的办案机关能以重新审查起诉为契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查一查,看看姜永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