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人借钱后不幸因病去世,债权人应该找谁还钱?日前,甘肃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法院最终判决该男子的妻儿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生前借款本息。

据悉,2017年,甘肃男子贾某向高某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贾某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及每月需要偿还的利息。借款后,借款人按约定向原告清偿了部分利息,但未还本金。2023年9月,贾某因病去世,高某找到贾某妻子及儿子索要该笔借款均无果。

事后,高某起诉贾某妻子魏某及贾某儿子贾某乙,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原告与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贾某到期未还借款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贾某已去世,原告诉请贾某继承人偿还借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判令贾某妻子及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债务人的继承人除原告所列二被告之外,还有一名继承人,即债务人的女儿。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在继承中是平等的,故在债务继承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解答下,原告追加贾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的女儿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并称在其父贾某借款时其已出嫁,对借款并不知情,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靖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贾某的妻子、儿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万元,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