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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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案例

(2023)最高法执监385号执行裁定书 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执复1XX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

二、案情简介

Z某对A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因Z某与他方存在法律纠纷,璧山区法院向 A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冻结了该部分债权。A公司以其受让了对Z某的债权为由向该法院提出其依法可行使抵销权,并提出执行异议,两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A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法院裁定冻结Z某对A公司的债权情况下,A公司能否以受让了对Z某的债权为由行使抵销权。

债权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可以依法冻结。本案中,璧山区法院作出(2019)渝0120执恢4xx号之十执行裁定,冻结Z某在A公司的应收款,并向A公司送达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精神,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可以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异议部分不予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除外),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后果是解除对债权的冻结措施。冻结债权措施仅仅是限制向被执行人清偿,而不是冻结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本案A公司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该冻结措施仍然有效,并未因此消灭。

冻结债权的本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抵销的本质是清偿债务,在相关债权处于冻结状态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亦受到限制。

四、启迪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收账款”属于债权,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采取冻结措施时,应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债权本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非直接冻结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财产,此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该冻结措施的效力。尽管依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在相关债权处于被冻结状态时,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无法就该被冻结的债权实现直接清偿,其也无法直接行使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