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星火政经

明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80多万元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却无视首冻申请执行人,径直将该被冻结的执行款划扣给了受偿顺位在后的其他申请执行人,最终导致首冻申请执行人32万元的经济损失。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人苏伟,对该院执行局卢睿、段边区、张瑜三名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执行失职等问题进行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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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草北天之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草北公司”)、冀勇因买卖合同拖欠苏伟货款31万余元,原告苏伟在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对草北公司申请财产保全。

2022年4月20日,渭城法院作出(2022)陕0404民初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执行冻结被告草北公司312211.44元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

特别强调的是,苏伟申请的这次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草北公司的首次冻结保全,且已冻结到草北公司银行账户上可供执行的足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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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渭城法院作出(2022)陕040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草北公司、冀勇共计向苏伟清偿人民币31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苏伟向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城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对草北公司、冀勇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万余元。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本案中,渭城法院对草北公司的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也就是说,渭城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伟的申请,于2023年3月13日对草北公司进行执行立案时,苏伟对草北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期限并未届满,因此该保全裁定应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负责执行的渭城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但明明草北公司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可供执行,且苏伟的财产保全还是首冻,可渭城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半年后,却仍然没有为苏伟执行到半分钱。

2023年9月7日,渭城法院干脆作出(2023)陕0404执1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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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人,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申请执行人拿不到执行款?越想越不对劲,于是苏伟申请调取草北公司开设在招商银行咸阳分行910900445510601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银行流水详单显示,在渭城法院根据苏伟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2022年4月20日,草北公司招商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为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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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3年1月9日,草北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152万余元。

2023年1月10日,该账户有70万元资金被法院划走,划走的摘要名称是“冻结扣划”。本次“冻结扣划”后,该账户仍有资金余额84万余元,该余额一直保持至2023年3月13日渭城法院对苏伟的申请执行裁定立案后。

然而,在草北公司银行账户仍有84万余元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渭城法院执行法官却拒绝将其中的32万元分配给首冻的申请执行人苏伟。

不仅如此,渭城法院在对苏伟申请执行立案五个多月后的2023年8月28日,该银行账户上剩余的冻结款被分成两笔,即689924.46元、136559.37元,分别优先划扣执行给了其他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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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北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历经法院三次强制执行后,其余额已由152万余元变成了0元,而作为首冻的苏伟,竟然连半分钱都没有执行到位。2023年9月7日,渭城法院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本案中,苏伟属于首冻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首冻权和执行分配第一顺位受偿权。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法官卢睿、段边区、张瑜三人,却严重违背《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让已被首封冻结的执行款分配给其他受偿顺位在后的申请执行人,从而造成首冻申请执行人3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苏伟认为,渭城法院卢睿、段边区、张瑜三名执行法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首冻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涉嫌滥用职权或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为此,苏伟向咸阳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上级法院进行实名举报,请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依法依纪对上述三名执行法官进行立案调查,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