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之微,亦能补益山海

萤烛之光,也可增辉日月

每一次调解,都坚持“如我在诉”

每一次解纷,都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本期,小编给大家带来

启东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的那些事儿

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

展现司法为民的“枫”采

熟人借贷起纷争 诉前调解补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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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在多年朋友的份上,我才借钱给他应应急,没想到好人没好报,不还钱还拉黑我!”电话那头的杨女士气愤地说道。2015年11月,梁某因工程急需用钱,向杨女士借款2万,并出具借条。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梁某迟迟未还款,杨女士多年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材料后,调解员徐静、耿靖中电话联系双方了解基本情况,认真审查借贷事实经过,并对情绪激动的杨女士进行安抚。在明确基本事实后,调解员联系梁某,劝说其勿忘“滴水恩情”,要遵守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轮劝说,梁某深感愧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因资金紧张,希望杨女士能多给一些时间。杨女士在得知梁某的友好态度,遂同意分期还款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交易不畅情义散 法理相融助营商

2022年8月,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及《增补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135058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22年9月供货完毕,但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55097元未付,经自行交涉无果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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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黄菊、张德新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双方矛盾并非不可协调,B公司对该笔欠款无异议,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支付。本着互惠共赢、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调解员多次联系双方企业负责人沟通协调,一方面向A公司说明B公司的困境,希望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方面向B公司讲解法律规定,释明买卖交易中遵守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从中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最终,A公司放弃利息主张,B公司提前支付欠款,双方握手言和。

意外“撞伤”乡里情 法院倾力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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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驾驶机动三轮车的潘某在某路段发生碰撞,王某受伤入院,后起诉要求潘某赔偿医药费16896元,并就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事项申请司法鉴定。

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考虑到双方是同村乡邻,若径行一判了之,不利于邻里和睦,启东法院遂将案件分流至吕四法庭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高彩虹、顾件英了解到,潘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而王某则始终坚持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赔偿金额。找到双方争议点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双方,从维护乡情入手,就双方争议焦点和数额,从法理情多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把话说开,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撤回鉴定申请,潘某也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直接履行相应赔偿金额,至此该纠纷顺利化解。

长期合作引纠纷 一朝调解化干戈

王某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将部分铝板幕墙的安装交给陈某施工,期间共结欠陈某合同款16万余元,陈某多次催要未果,因而诉至法院。启东法院收到材料后,发现该案基本事实清楚,且双方合作时间长,有调解的空间,遂分流至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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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不愿意给钱,而是这两年工程难做,确实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唉……”王某在电话中无奈说道。得知王某有还款意愿,调解员刘雄健、陈学辉组织双方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摆事实、明法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逐步缩小分歧,最终就还款金额及期限达成一致协议,为保障债务的履行,法院对此予以司法确认。

诉前调解作为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途径之一,能够很好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启东法院人民调解员用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解纷经验、热忱的为民情怀参与到诉前矛盾纠纷的化解中,以实际行动守护着社会和谐稳定,一路描绘诉前解纷好“枫”景。

▌文字:立案庭 田晓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季洪涛

▌终审: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