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哈市香坊区法院举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共向156名集资参与人发放退赔款240万余元。

记者从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等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债权为名,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通过发布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该公司虚构的债权投资项目,诱骗投资人以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15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100万余元。2019年9月,香坊区法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退赔156名受害人经济损失2100万余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对其中的部分款项与刘某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据了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余元,并查询到刘某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小区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同时,刘某还用赃款支付首付购买了另一小区房产,登记在其前妻弟弟名下。法官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经多次向刘某前妻释明法理,刘某前妻将40万元款项缴纳至法院账户。

据介绍,考虑到该案受害群众较多且大多为老年人、涉案金额巨大,为了尽快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执行法官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追查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回迁房屋,并向征收办了解情况。

经了解,该回迁房尚未建成,补偿方式为按季度发放临迁费。法官立即将该账户查封,并将陆续到账的80万余元临迁费扣划至法院账户。2023年,征收办向法院反馈刘某名下回迁房已建成,但回迁房需要产权人选号并补齐差价后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法官反复与区处非办、征收办沟通协调,寻求解决办法。

最终,回迁房由受害人代表选号,差价从法院拍卖房产后所得款项中进行抵扣。经过上述执行措施,法院共计执行到位240万余元。

返款现场,法官按照预先制定的案款分配表,逐一核对身份信息,组织申请执行人有序办理返款手续。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