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高法护航·益企发展”专项行动要求,高港法院以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履行普法职责,设立“新《公司法》解读”专栏,详解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并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法律建议,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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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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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演变

2018年《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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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保留了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自主权利,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方式上仍由公司章程确定;并将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至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公司内部各主体的合理分工。此外,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后,由于公司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从而导致不得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不得不继续承担可能的诉讼或执行失信风险。第十条第三款明确了辞任的时间,即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也进行了增加,从原《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可见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的重要性。故需要提醒公司应尽快落实更新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的具体任职机制。一是防止发生多人争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二是防止董事、经理辞任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