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仲裁申请,应向仲裁机构明确仲裁依据,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就仲裁事宜达成的专门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仲裁条款。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较多。

仲裁协议应包含三项内容: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纠纷的意愿,选定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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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为有效条款,应排除如下的情形:首先,当事人若为自然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仲裁协议无效;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未将欺诈纳入无效的事由;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可以仲裁的范围的,如约定仲裁事项包含继承纠纷,则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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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与合同独立存在,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因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去效力,合同存在无效或解除等情形,仲裁协议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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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中必备的要素,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若虽然签订有仲裁协议或达成仲裁条款,但对前述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未做约定,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