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管辖地有哪些?

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是企业所在地,权利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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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最大程度争取对己有利的管辖,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头戏之一,也是兵家常争的重要战略要地。作为被侵权的企业而言,如何在启动刑事打击之初,就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呢?在选择管辖、确定管辖时有哪些规则可以使用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管辖专题裁判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是企业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1. 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位于湖南省韶山市,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拥有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含驱动轮焊接技术)。

2. 某某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发放保密费。

3.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10年7月在某某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该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被告人朱某某于2008年在某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被告人均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

4. 2010年7月,朱某某、李某某到其他公司任职,朱某某让李某某单独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将设计图纸通过QQ邮箱发给朱某某。

5. 经鉴定:某某公司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用焊接驱动轮设备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李某某、朱某某使用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鉴定标的焊接驱动轮技术于鉴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11.11万元。

6. 随后,权利人某某公司向韶山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 辩护人认为,韶山市公安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

8. 2015年,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判决李某某、朱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已生效。

争议焦点

韶山市公安局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法院裁判观点

韶山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某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上诉人朱某某明知上诉人李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某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上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检法相关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某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明,本案两上诉人共同披露权利人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致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是企业所在地韶山市,故韶山市公安局有管辖权。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韶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亦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李某某、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号:(2015)潭中刑终字第326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韶山市在本案中的连接点为被害单位、权利人企业住所地。权利人所在地,被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权利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而取得管辖依据。

本案中,被害单位(也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韶山市永泉科技园(2012年更名为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政策),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开渠道查询本案刑事文书,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地点在韶山市,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韶山市,也没有发现李某某、朱某某之后任职的企业在韶山市。也就是说,韶山市并不是犯罪行为地。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本案之所以在韶山市管辖,原因只有一点,那就是权利人住所地在韶山市。

二、我们发现,在不少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法院将权利人所在地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

例如,在《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6)赣0429刑初36号]中,法院认为“关于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首先,本院对本案的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次,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九江天赐公司系本案的被害单位,其所在地即是本案的犯罪结果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华慢、刘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例如,在《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单位福抗公司、被告人俞科、吴某甲等人谈判、买卖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技术资料发生在新昌县,且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新和成某的主营业地、登记地均在新昌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及辩护人就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李营营律师提示: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率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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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