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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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呢?

石志忠律师解答:

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依据,应当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存在损失、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财产保全申请权的行使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是因为申请人滥用保全申请权。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被申请人使用、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财产权受到限制或损害。被申请人主张损失的,需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也需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申请诉讼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失需属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行为的合理预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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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忠律师补充: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石志忠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