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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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规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故意为其提供有关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实施了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藏起来,以逃避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查找。为其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

4.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查找时,故意编造虚假情况进行隐瞒,或者多次提供财物帮助多名逃离军人潜逃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十七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