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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李女士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以完成项目中自动控制工程中的工作任务为终止时间。2022年5月1日,李女士确诊怀孕并告知公司。2022年5月7日,公司以李女士在项目中的工作任务即将结束为由,向李女士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2022年6月,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建筑公司在得知李女士怀孕后即以李女士在项目中的工作任务即将结束为由终止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应继续履行。建筑公司在审理期间以“项目已竣工,进入验收阶段”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未考虑李女士尚处于孕期的特殊情形。建筑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职工获得家庭尊重和创造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也是女职工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由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对女职工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注意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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