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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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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并非所有产品都可作为本罪的对象,如建筑工程。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大致有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第二种方式:"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第三种方式:"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实践中,以残、次、废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属于"以次充好"。

第四种方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依照《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 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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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符合本罪主体。如个体户、无业人员、工人、农民等。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属于本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利目的,但牟利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