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沈阳康平县发生了这么一桩案子,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到一名孙姓医师的药店中买药时突然晕倒,情况紧急,孙医师马上为老人做心肺复苏,心肺复苏需要一定强度才有效,因此这个过程导致老太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但人还是成功被孙医师抢救过来了,送去医院,保住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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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医师没想到,自己好心救人却被老太太一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孙医师的施救行为导致她肋骨骨折,应该赔偿近10万元,但经法院审理,孙医师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施救完全符合医学专业要求,老人家肋骨骨折的结果是难以避免的,并非恶意为之,所以孙医师不需要赔偿。

虽然老太太一家不服气,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诉,但终究得不到支持。2021年,辽宁高院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此案尘埃落定。

这桩案子的结果不但还了孙医师一个公道,也起到了鼓励大众见义勇为、做好事的积极导向作用,要知道,“救不救、扶不扶、帮不帮,劝不劝”的话题,在什么时候都能引起网友热议,每当这个时候,总有人发表为了保全自己好事一概不要去做的言论,这显然有些偏激。

但这类言论的出现也不是毫无缘由,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后,“扶不扶”、“救不救”、做不做好事的话题就引起了一阵舆论风暴,时隔多年再看一遍彭宇案,给人的感悟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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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0日早上,64岁的老太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两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见后面那辆车乘客少,就跑向后面那辆车,此时26岁的小伙彭宇恰好要从前面那辆车的后门下车,双方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彭宇急着要转车,就先往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徐寿兰摔倒在地。

彭宇将徐寿兰扶起,徐寿兰直喊疼,似乎摔得不轻,这种情况下当然是要联系家属的,之后彭宇便和赶来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去医院,期间彭宇掏了200块钱作为代付的医药费。

经医院诊断,徐寿兰确实摔得不轻,左股骨颈骨折,需要左元髋关节置换术,预计要花费数万,徐寿兰的家人认为这和彭宇撞到老人家脱不了关系,于是找到彭宇要求赔偿,两边私下解决不了,就闹上了法庭,2007年4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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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寿兰指认彭宇将自己撞伤,向他索赔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万余元。第一次开庭没出宣判结果,当年6月、7月又开庭了两次,第一次开庭时彭宇的妻子代为答辩,表示徐寿兰受伤不是彭宇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彭宇不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二次开庭,彭宇表示自己下车时确实撞了人,但不是和徐寿兰相撞,至于为何要把徐寿兰扶起来,彭宇回答是为了做点好事;到第三次开庭的时候,彭宇已经事先联系媒体讲述了自己的遭遇,随后不少媒体发表彭宇做好事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冤的报道,形成了舆论效果。

因此第三次开庭时有媒体记者旁听,“彭宇是否和徐寿兰相撞”成了庭审最大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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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此案的关键证据之一(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丢失,引发激烈辩论。但徐寿兰儿子拍下了笔录的照片,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笔录中彭宇承认了自己和老太太发生相撞,并陈述了过程;

到了二审之前,又出现新的证据,原来事发当天,双方都报了警,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这两份接处警的登记表,上面都记录了两人相撞。

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彭宇虽然改称自己见义勇为,扶起了老太太反而被讹,但他找的证人只看到他扶起了徐寿兰,没看到之前发生的事,不能直接排除两人相撞的可能性;笔录等证据也形成了证据链,可以佐证双方有碰撞。

因此,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了彭宇和徐寿兰相撞的事实,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认为彭宇虽然和徐寿兰发生了相撞,导致徐寿兰受伤,却不是因为故意过错行为引起的,是下车时视线受到限制的意外状况,双方都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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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认为应该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处理,一审判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徐寿兰4.5万余元。

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之前又达成了和解的协议,约好撤诉后他们不再执行一审判决,彭宇补偿徐寿兰1万,并且两人此后也不再对案子发表公开的言论。

案发6年后,彭宇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和徐寿兰发生碰撞,对于法院的调解结果他表示满意。

但“彭宇案”还是因为铺天盖地的渲染被简化为“扶人就被讹”的版本传播,其实,这桩案子的真相没有表面那么简单,如果法律真的对这种讹诈行为予以鼓励的话,那社会的道德全都成了一纸空文,在笔者了解到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一起因为单纯扶人就被判担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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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行的《民法典》更是为见义勇为、做好事提供了保护盾,像开头提到的“给老人做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折被索赔”一案,法院判决孙医师不用承担责任,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做好事导致自己蒙受损失司法也会提供救济,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彭宇案”经常被简化为“扶人伤己”的版本大肆传播,今天回顾这桩陈年旧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其中的细节都讲述一遍,在此基础上,每个人都能做出新的价值观判断,不管看到这里的人判断的结果怎样,笔者只相信一句: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并且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健全;看见的未必是全部,人云亦云即盲从,自主分析为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