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A公司的股东,A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及代理、贸易咨询等。2017年10月,甲作为股东成立B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B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和技术贸易进出口及代理、项目投资及管理、咨询等。2018年12月1日,甲以股东身份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A公司拒绝甲的查阅请求。甲依据股东知情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提供自成立时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甲查阅、复制。A公司认为,甲虽为A公司股东,但其为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利益,故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甲作为A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关于甲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甲曾向公司提出申请,其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甲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法律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一、甲作为B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二、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业务存在重合;三、A公司与B公司曾参加同一竞标。所以,A公司和B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具有实质性的竞争关系。甲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可能损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会计账簿作为对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对公司经济状况的反映。由于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反映更加深入详细,可能会涉及公司的主营业务等商业秘密,当股东意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获取公司商业秘密,那么,允许股东随意查阅就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在保护股东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规定了限制性条件,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可以拒绝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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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