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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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规定: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明确了执行监督的路径。

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执行监督都有哪些路径呢?

一、 法院执行监督

(一) 上级法院执行监督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 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二) 同级法院执行监督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检察院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具体适用情形:

(一) 执行裁定、决定违法

例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等。

(二) 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调查、搜查违法;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

(三)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

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四) 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等。

除了上述执行监督的一般途径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三、 信访执行监督

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信访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四、 督察执行监督

意见第32条规定: “督察部门对当事人反映执行行为存在规范性合法性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转执行部门核查处理。执行部门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与督察部门会商并依程序移送处理。”

五、 纪检监察执行监督

意见第34条规定:“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六、 人大、政协监督

意见第35条规定“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监督路径,推动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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