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上访耗费了我们大量的精力。(第十篇)的续篇,为第十一篇: 枉法裁判的相关领导和法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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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12条明确规定: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经过宝应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国俊批准的。

依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宝应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国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丁文强应对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相关法官应对枉法裁判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相关党员、公务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诸多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陈国俊作为江苏宝应法院“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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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第十一篇。宝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严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等等行为见互联网其他文章,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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