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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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如果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如果被免除或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这样就可以申请解除高消费限制。

但是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公司怠于变更登记的,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如果起诉,但没有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即便事实清楚,也可能败诉。

最高院《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就是因为一审、二审未提供完整资料,导致两审败诉,最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供完整后,才改判胜诉。

那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确保胜诉呢?

该案三级审判的实践经验中提醒我们,必须有以下材料:

一、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章程必须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档案查询专用章才能确保可信。

2.章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的证据。

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免职文件必须提交原件,本案一审即因为提交的免职文件为复印件而败诉。

三、公司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文件:如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材料。

《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历经三级审判,补齐上诉所有材料后,最终胜诉,最高院判决公司应当执行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判决摘要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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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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