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学友

2024年4月25日,对福建民企老板朱某富等四人,是一个激动万分、悲喜交加、终生难忘的日子。这天下午两点,朱某富等四人,在被羁押两年后,走出辽宁省凤城市看守所的大门,重获自由。

朱某富等四人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面临12至15年刑期,庭审中认罪认罚,已做好进监狱服刑的心理准备,做梦也没想到还能无罪释放。“剧情”反转,创造这一奇迹的就是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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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

笔者在中央媒体从事法制报道30多年,特别是在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工作期间,采写报道姜彩熠办理的刑事无罪精彩案例,超过两位数。但像这样一审判决全案无罪,所有被告人全部释放的案件,实属罕见。姜彩熠律师办理的多起一审无罪辩护案件,大都是以检察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直接放人的案件,在姜彩熠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以来,还是首次。

笔者关注辽宁这起“砗磲案件”一年多了,对姜彩熠做无罪辩护“半信半疑”,因为笔者在网上收集了同类情况案例,比较多的在海南、广东、江西等地,都按有罪判刑了。大都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罪,也有的法院按非法经营罪判刑。笔者从姜彩熠电话中得知朱某富等四名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消息后,很是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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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法院

笔者决定采写这个案例,姜彩熠说,要写就表扬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依法公正办案。如果基层法院都能像元宝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办案,全社会冤假错案不知道能减少多少。

交谈过程中,姜彩熠律师对丹东元宝区法院和主审法官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一再要求笔者写他们。姜彩熠说,元宝区法院的公正判决,挽救了四个人,挽救了四个家庭,也挽救了四家民营企业。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姜彩熠是“辩一带三”。姜彩熠仅是第三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但是,姜彩熠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也让已经当庭认罪认罚的第一被告朱某富、第二被告孙某某、第四被告马某国,获得了自由,“这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审法院送给我的最好礼物”,姜彩熠高兴地说。

建议量刑12至15年

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由案发地凤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立案侦查。该案中,一共有四名被告人。姜彩熠律师代理的是第三被告人王某某。

第一被告人朱某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砗磲制品;第二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砗磲制品;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砗磲制品;第四被告人马某国非法收购砗磲制品。四名被告人,按照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均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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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被告人朱某富知道马某某(具有砗磲销售许可证),在山东省济南市一仓库内有一批砗磲贝壳想要出售,于是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联系购买砗磲贝壳,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马某国介绍给朱某富。

被告人朱某富知道有人要购买砗磲贝壳后,与马某某约定以75万的价格购买该批砗磲贝壳。被告人王某某带被告人马某国到山东省济南市找被告人朱某富查看砗磲贝壳品质,看完后被告人马某国表示要购买该批砗磲贝壳,并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2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朱某富作为交易定金,后由被告人朱某富负责将砗磲贝壳运回丹东,被告人王某某将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老古沟村六组的仓库租给被告人马某国用于存放砗磲贝壳。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富分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用于支付马某某超砗磲贝壳货款及运输砗磲贝壳等费用。

该批砗磲贝壳运到五龙背仓库后,被告人马某国与被告人朱某富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交易,被告人马某国将欠被告王某某的20万元债务转给被告人朱某富。至此被告人朱某富共欠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30万元,被告人朱某富将存放砗磲贝壳的仓库钥匙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抵押。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带被告人孙某某到五龙背仓库看砗磲贝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约定成立公司加工该批砗磲贝壳,2021年8月19日二人以孙某军的名义成立玉海珠宝玉石加工厂并在工商部门登记。

2021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租下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五组一肉链厂的仓库,随后孙某某找车将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老古沟村六组仓库内的砗磲贝壳运到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五组仓库内。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来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与被告人朱某富见面,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朱某富和被告人孙某某签订了砗磲贝壳买卖协议。案发后存放在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五组仓库内的砗磲贝壳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之前,被告人朱某富在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树地八沟卢某某家院内,以及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电管站房后院内存放有两批砗磲贝壳。2019年被告人朱某富将存放在卢某某家院内的砗磲贝壳运到岫岩县五道河村石家堡组30号曲某家车库内。案发后存放在曲某家车库内和兴隆电管站房后院内的两批砗磲贝壳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五组仓库内扣押的涉案15797片砗磲贝壳中,大砗磲贝壳4352片,价值人民币76160000元;砗磲科物种贝壳11445片,价值人民币40057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80165750元。从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道河村石家堡组30号曲某家车库内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电管房后院内扣押的总计3886片砗磲贝壳中,大砗磲贝壳362片,价值人民币6335000元;砗磲科物种贝壳3524片,价值人民币12334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7568400元;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科其他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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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面临的刑期,最低12年,最高15年,其中,第三被告人,还将面临数罪并罚,作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如何为其无罪辩护?又是如何将另外三名被告人捎带辩护后皆为无罪的呢?而且是一审就辩护成功, 一下子让四名被告人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

笔者纳闷:“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将另外三名被告人同时也辩护无罪了,你是怎么做到的?”

对于笔者的疑问,姜彩熠说,本案涉案的物品,也就是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是什么,是决定全案罪与非罪的关键点、临界点,也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涉案物品是“砗磲贝壳”。审判阶段,公诉机关认定为“砗磲贝壳化石”。扣押物品是“贝壳”和“化石”这两种说法,辩护律师包括本案的被告人都无异议。

公安机关认为“砗磲贝壳”就是《刑法》规定的“砗磲制品”,把人抓了。公诉机关认为“砗磲贝壳化石”就是《刑法》规定的“砗磲制品”,把人批捕起诉了。

姜彩熠告诉笔者:“但我认为,贝壳也好,化石也罢,都是几千年至几百万年前,在深海的海底自然形成的,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砗磲制品’。”

姜彩熠向笔者进一步说道:“如果要解决全案罪与非罪,扣押的物品究竟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砗磲制品”就可以了。如果不是,就全案无罪了。结果就是,公安局错立案、错抓人;检察院错批捕、错起诉——公、检联手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笔者问:“为什么说本案的砗磲贝壳或砗磲贝壳化石,不是刑法规定的‘砗磲制品’呢?你是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让法院这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再错下去的呢?”

姜彩熠娓娓道来,向笔者介绍了他在本案中的精彩绝伦的辩护。

法律未将“砗磲贝壳”规定为“砗磲制品”

首先,刑法规定刑法341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要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二是“收购、运输、出售”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及制品。

姜彩熠介绍,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刑法》如此此规定,是为了“全链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仅打击“猎捕、杀害”行为是不够的,没有参与“猎捕、杀害”的行为人,你“收购、运输、出售”他人“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也是同罪。这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两高司法解释也讲得很清楚。

“当然,我们对《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也不能断章取义”,姜彩熠对笔者说,本案有一条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本案的“砗磲贝壳”(贝壳化石),肯定不是从活体砗磲身上人工剥离下来的,人工剥离下来的可以叫“制品”,而是砗磲自然死亡后,在深海海底沉积几万、几百万年后,自然形成的贝壳化石。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人工不能制造“贝壳化石”,没有几千年至几百万年的自然演化,也不可能出现“贝壳化石”。

姜彩熠说,对于“猎捕、杀害”的砗磲,将其贝壳剥离下来后出售,作为野生动物制品保护,没有异议。但是,几万年甚至上百万年前自然死亡的砗磲,其贝壳经过若干万年的进化,变成了“贝壳化石”,还是《刑法》第341条上讲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吗?

姜彩熠讲述了庭审中公诉方的观点,检方认为上述千、万年形成的“贝壳化石”就是《刑法》341条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但未向法庭提供法定依据。“我要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据。很遗憾,直至庭审结束,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

所谓本案千万年形成的“贝壳化石”,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仅有凤城市检察院《起诉书》的“认为”和公诉人当庭的口头“认为”。

姜彩熠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呵呵”笑了,说:“简直是开玩笑,一个12至15年的重罪,仅靠出庭公诉人的口头‘认为’,怎么能定罪呢?即所谓‘罪刑法定’——除了全国人大的法律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凭其主观‘认为’来定罪。”

其次,最高法院明确规定,“陈年砗磲贝壳”不是《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砗磲制品”,从根本上解决了本案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依据涉海司法解释,足以认定本案王某某等被告人无罪。

2022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涉海司法解释是2016年8月2日公布的,对涉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最高法院涉海司法解释起草人黄西武、周海洋、阎巍,对该解释进行了说明,原话是:“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以及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与内容进行说明,供大家在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起草人在说明中明确指出:“涉海司法解释(二)第6条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此,应注意区分砗磲与陈年砗磲贝壳。

“为什么要‘注意区分’?最高法院明确,‘陈年砗磲贝壳’不属于‘砗磲制品’。”姜彩熠接受笔者采访时,讲这句话时,语气加重,语调明显提高了不少,接着介绍了起草人有关说明的内容。

起草人认为:“……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为了打击采挖砗磲贝壳的猖獗行为,应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砗磲壳的行为,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

后经反复研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砗磲壳是砗磲死亡后所留外壳,属于自然形成,没有经过任何人力加工,能否将其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一直存有争议。

其二,随着砗磲贝壳数量的锐减,现在的采挖者只能深度潜水捡拾埋藏在20米水深的单片砗磲壳,对海底环境的破坏已经很小。

其三,第5条已经规定了对采捕活体砗磲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将采挖砗磲壳行为认定为犯罪,也能够有效保护活体砗磲这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四,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通过加强对珊瑚礁保护的方式来限制或者规范对砗磲壳的采挖,不应简单地将采挖砗磲壳行为规定为犯罪。”

姜彩熠介绍,当时,在本案开庭时,抗辩双方对起草人就解释做的说明,没有争议。但是,公诉人当庭认为,三位解释起草人的说明,是代表个人,不代表最高法院。

“我在法庭上,当即驳斥了公诉人这个错误说法”,姜彩熠向笔者介绍了当时他驳斥的情景,“我对公诉人说,最高法院每一个司法解释对外公布时,起草人都要对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制定过程、相关依据,特别是公布适用后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该说明是代表最高法院作出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不是代表个人的学术观点”。

笔者问:“假如,最高法院法官所讲是个人观点,对本案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姜彩熠回答:

“这个问题,我当庭也阐述了观点,最高法院法官所讲即便是代表个人,本案也可以采纳。为什么?因为本着‘疑罪从无’原则,有争议要按有利于被告人作出解释。

本案中,这种几万年甚至百万年形成的‘贝壳化石’,肯定是‘陈年砗磲贝壳’,这一点,都没有争议。

现在有争议的是,最高法院涉海解释起草人认为‘陈年砗磲贝壳’不是《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砗磲制品’,而出庭公诉人认为是《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砗磲制品’。

两种截然相反的‘个人观点’,一审法院按照谁的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哪个观点对被告人有利,就按哪个观点定。

况且,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代表的是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又是发表在最高院《人民司法》和《刑事审判参考》两本指导刊物上,这两本刊物的编委会领导,都是最高法院的主管院长、审委会委员和各审判庭的庭长。

而公诉人的‘个人认为’,仅是在一审法院的法庭上讲出来的。所以,即便是按公诉人讲的,最高法院法官讲的是‘个人观点’,也应该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起草人、大法官的‘个人观点’作为本案适用法律的依据。”

本案合法的“卖”,不可能构成非法的“买”

姜彩熠作为一名帮助上百名被告人走出冤狱的著名刑辩律师,对案件的研究,细致入微,且能准确地抓住“命脉”,切中要害。姜彩熠认为,刑法上的“非法买卖”,一定是“买”和“卖”都违法,不可能“买”合法,“卖”违法,也不可能是“卖”合法,“买”违法。刑法上的“非法买卖”不能“拆开”定罪。

姜彩熠阅卷发现,公安侦查卷中的全部证据,均证明本案的“砗磲贝壳化石”是合法商品,是经山东省政府机关批准和核发许可后,“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合法商品,根本不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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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山东某公司的《许可证书》

一是,公安机关对山东砗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丹的笔录,证明案涉砗磲是合法商品,营业执照载明,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全国各地,经营品种:砗磲制品。

二是,山东砗磲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多次笔录中证明,涉案“砗磲贝壳化石”是经过几千年、几百万年自然形成的,其来源合法。

三是,山东砗磲公司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省政府说明等书证,均证明案涉砗磲贝壳是合法流通的商品。

上述卷宗的证据,进一步印证了最高法院关于“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的规定是正确的。“也说明,山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依法发放牌照”。

姜彩熠认为,案涉砗磲贝壳(贝壳化石)如果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砗磲制品,山东省各级政府不可能给刘丹发放经营许可证。就本案的“陈年砗磲贝壳”而言,“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山东是合法商品,到辽宁就变成了犯罪物品,在山东是合法运输,到辽宁就变成了非法运输,在山东是合法出售,到辽宁变成了非法收购”。

姜彩熠讲了一段极其幽默但又耐人寻味的话:“还是这同一批砗磲,怎么会‘变来变去’呢?是人的认识变了?还是砗磲的性质变了?在山东这批砗磲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到辽宁怎么就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了呢?难道这批‘陈年砗磲贝壳’起死回生了?”

姜彩熠总结本案时说,本案就是一场“误会”,就是一场“乌龙”,“讲出去能让人笑掉大牙——最高院在七年前,就告诉我们‘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辽宁凤城市在七年后,却还按照是‘砗磲制品’抓人”。

同时,姜彩熠告诉笔者,公安机关侦查卷中,没有王某某“明知”的任何证据,公诉人当庭认定王某某“明知”的两个理由依法不成立,假如不执行最高法院规定,全案构成犯罪,王某某也因“不明知”依法无罪。

“鉴定”和“重新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姜彩熠向笔者介绍,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这两份鉴定意见,却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份《鉴定意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超资质范围问题;二是鉴定人冒名顶替问题。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份《鉴定意见》存在五个问题:一是无鉴定资质,仅有环境损害类别的鉴定资质,没有野生动物价值的鉴定资质;二是鉴定的依据错误,鉴定是基于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的鉴定,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废了,鉴定依据也就没有了;三是鉴定的级别不够,不符合重新鉴定“至少有一名高级鉴定人员”的规定;四是鉴定结论不明确,一个是野生结论,一个是养殖结论,法院不能也无法选择;五是鉴定对象错误,本案是“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第一份鉴定意见是按贝壳做的,第二份鉴定意见是按砗磲制品做的。

本案买卖砗磲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姜彩熠律师介绍,他在法庭上对本案第二被告人孙某某辩护律师提出的“不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可以定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提出强烈反对,理由还是最高法院的规定,“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

《刑法》第341条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内涵、外延都是一致的。这是法的统一性决定的,也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刑法》第341条“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市场流通领域出售,只有在科研、人工繁殖、文物保护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并经省级政府批准,才可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姜彩熠举例说明,比如,各地商场、金店,工艺品店出售的,砗磲做的手串、项链、工艺品、把件、佛头等,在辽宁丹东多店都有销售,这些商品都不是《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案中,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然既不是《刑法》第341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以,正如最高法院所提醒的一样,我们不能把“陈年砗磲贝壳”等同于“砗磲制品”。

对于孙某某的律师停工的广州中院的有关案例,姜彩熠当庭指出,这些案例,有对有错,“拿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正确的,但定非法经营犯罪是错误的,我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些问题”。

姜彩熠当庭还指出,本案和广州案例的事实也不一样。广州案例法院认定涉案物品是“砗磲制品”,而本案是“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这就彻底排除了适用《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可能性。姜彩熠特别强调,“即使广州中院能定非法经营罪,我们也不能定这个罪名,因为国家对‘陈年砗磲贝壳’没有限制性规定”。

姜彩熠之所以反复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目的就是从法律上排除了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犯罪的可能性。因为《刑法》及涉海解释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限制的仅是“砗磲制品”,而本案“陈年砗磲贝壳”不是“砗磲制品”。本案不能适用《刑法》341条定罪,也自然不能适用《刑法》225条以非法经营定罪。

姜彩熠律师虽然是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但他也替另外三名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并赢得了四位被告人一审结束后重获自由的完胜结果。(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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