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非法屠宰销售生猪。这些未经过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餐桌,让“食以安为先”受到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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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在无生猪屠宰、销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位于饶平县饶洋镇凤岗村一废弃窑厂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期间,被告人詹某非法屠宰、销售的生猪,非法获利20000元。2022年12月13日,该非法屠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生猪12头及一批屠宰工具。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销售生猪的违法行为。私自设立的屠宰场在卫生条件、检疫检疫、设备设施上难以达标,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对周边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成为公共卫生的重大隐患。在此提醒,经营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后方可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合规经营,做好“舌尖安全”守门人。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在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超市或农贸市场购买肉类食品,切忌购买来源不明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普通市场价格的肉类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吴可荻
来源:饶平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