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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田某于1993年进入某燃气厂工作,1995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燃气厂解除了与田某的劳动合同。2019年,田某因办理养老保险发现自己的档案丢失。田某向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随后,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最终,田某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档案是公民取得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由于燃气厂将田某的档案丢失,导致田某无法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应对田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具体数额,法院酌定赔偿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田某损失5万元。

2.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65,706.16元(其中养老保险15年差额为196,906.16元,延迟退休7年退休金268,800元)。

田某的主要理由包括:

■田某若符合病退条件,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前提是必须缴满15年养老保险。因公司过错导致田某无法享受病退待遇。

■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已确认田某符合当时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并计算出田某办理一次性补缴(自1996年10月至2011年9月止,共15年)按第五档补缴本金为32,883.84元。现田某缴纳需按照2022年公布的全年缴费金额15,319.2元为基数计算累计缴纳15年(自2022年至2037年)至少为229,788元(不含历年上调金额),因公司过错造成田某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至少196,906.16元(不含历年上调金额)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本该60周岁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现只能在67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期间田某损失了7年的退休金268,800元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个人档案是劳动者取得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劳动者个人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劳动者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田某自1996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未及时将其档案从公司转出,且从1996年起直至2022年6月田某从未到社保部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手续,故田某应对因档案丢失所造成无法及时补缴养老保险的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未及时通知田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也未能对其档案进行妥善保管,造成了田某档案丢失,从而导致田某在2019年最后期限前无法按时补缴养老保险,公司应对田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田某在一审时主张公司赔偿其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200万元,但田某对此并未提交足够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二审审理时,田某将赔偿主张变更为465,706.16元,即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差额196,906.16元和延迟退休7年的退休金268,800元两项损失。田某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如在2019年参加养老保险补缴时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金额为32,883.84元,且田某自2022年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数额为766元,并非田某所主张的全年缴费金额15,319.2元,按照田某目前的缴费数额计算15年的缴费数额为137,880元。关于田某所主张的晚退休7年的退休工资一节,由于退休时间及退休工资标准均应由社保机构认定,在田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所主张的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计算2030年至2037年的退休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后,酌情确定公司赔偿田某5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者的个人档案是其取得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及时维权:

劳动者在发现档案丢失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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