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昂的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生活,虽然房子是别人的,但是生活是自己的。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和生活幸福感,租客自掏腰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东却借此要求上涨房租,双方协调不成,只能解除合同,那装修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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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20年6月租赁吴某的房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1.8万元,三年后按照每年5%递增,并且吴某同意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王某自入住以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计花费8万元。

2023年6月,吴某单方面要求将房租涨至2万元并收取押金2000元,该租金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5%的涨幅,故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被吴某返还并要求解约,王某无奈只能同意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装修花费金额较大且时间较短,王某与吴某协商由其承担一定装修损失,被吴某拒绝后,王某迟迟未将房产清腾完毕并交付吴某。

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装修损失4万元,吴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费用1.4万元。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中,出租人吴某违约擅自涨租导致双方合同解约,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王某有权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吴某亦应赔偿其损失。另外,虽然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在同意解除合同后,仍占用房屋9个多月才将租赁房屋清腾完毕交还给吴某,王某确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刘律师提醒大家,在外租房,不论是房东还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只要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都应及时将房屋清腾完毕交付出租人,否则自己该拿的赔偿可能没拿到,还要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

最终,法院参照租金占用期间费用为1.35万元,房屋的剩余装饰装修残值为3.2万元,判决吴某给付王某1.3万元,案涉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部分家具归吴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