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6点,乌达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赵先生(化名)报案称:

其吊车工具箱内放置的20余个吊车卡扣及部分施工工具被盗,并急切表示卡扣是吊车作业时最重要的物品,卡扣的丢失可能导致赵先生短时间内无法揽工挣钱,而且还得重新购置丢失的卡扣与工具,会给家里的生计造成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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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的第一时间,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见到了十分沮丧的赵先生,安抚好赵先生的情绪后,赵先生将民警带到了事发现场,由于物品被盗位置为公共区域,无人看守、四周也没有任何监控设施,一时之间对案件侦破进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为尽快将失物找回,办案民警扩大调查范围,反复勘验现场后发现一组三轮车印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由此民警推断犯罪嫌疑人是使用电动车三轮车进行运输并且专挑铁器进行盗窃,于是火速前往案发现场附近的收购站进行调查,果不其然在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发现了被盗卡扣的踪迹,经过赵先生辨认,确认该卡扣就是被盗的吊车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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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相关调查,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屈某(化名)与谢某(化名),并于当日晚7时,将二人抓捕归案,成功追回全部被盗物品,现犯罪嫌疑人屈某、谢某已被乌达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警 方 提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