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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故意躲避执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判决生效

被执行人却销声匿迹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肖某及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共计2545.7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销声匿迹,无法联系,梁子湖区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经调查发现,肖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隐匿财产状况,并通过案外人李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支出和消费,其中,用于肖某个人消费71.78万元,向他人转账35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其他项目保证金200万元,个人和公司累计支出金额高达306万元。

隐藏、转移财产

其行为构成犯罪

显然,肖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为躲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梁子湖区法院发现该犯罪线索后,迅速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肖某主动投案,并积极与张某协商,先行偿还欠款550万余元,余款分期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针对肖某及某房地产公司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梁子湖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某地产公司判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梁子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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