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金融法澜
(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故:对于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最高法采取送达主义。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杨红伟律师认为:当二审判决未通过邮寄、公告、留置、公开宣判等法定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时,未接受送达方尚不知悉判决内容,无法确定如何予以履行或如何主张履行,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全部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保护的原则,因此应采送达主义而非作出主义。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有必要予以厘清,避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