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陕西一法院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甚至家暴受害人也需等待45天才能进入诉讼,此事引发广泛关注,为什么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会出现在诉讼环节呢?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封面新闻的报道,陕西省商州区法院沙河子法庭向起诉离婚女子出具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她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
报道称这位女士自称家暴受害人,律师认为这可能违反了诉讼法。
暂时没有采访到被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所以这个案子是否涉及家暴还不确认,倒是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法院,商州区法院规定,自2023年7月开始,起诉离婚有45天离婚冷静期。
封面新闻记者还找到陕西省高院公众号的一篇文章,里边也介绍了沙河子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挽救婚姻家庭的事迹,这篇文章是2021年发布的,当时这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还是一个月,现在看来又延长了。
这个事儿也是有网友来问我,说你以前不是说法院没有离婚冷静期么?这不就有了么?
这个事儿我也觉得新鲜,因为民法典里没有规定法院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然后大致捋了一下,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制度,就是法院给自己的调解的一部分起了个名字,这里也是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这个事儿的源头,是2015年法院系统开了一个会,当时提出要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这样各地法院就开始尝试在诉讼中试用冷静期,比较典型的就是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当时还没通过民法典,所以对于“冷静期”的这个叫法属于一个学理概念。
后续多地法院进行了试点,比如陕西丹凤县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就显示,他们为当事人设定了两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到2018年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这里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这也就是所谓法院系统离婚冷静期的说法正式的渊源,那么之后民法典实施,离婚冷静期正式成为了民事法律概念,其实跟法院说的就不是一个事儿了。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没多久,新京报就报道,福建连城法院发出《民法典》生效后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当时这个报道也引发了争议。
此后全国多地都是有过叫“冷静期”的措施出现,就在本月1日,法治日报还报道重庆法院探索开展“诉讼离婚冷静期”工作,作为重庆市第一家探索“诉讼离婚冷静期”工作的法院,南川法院今年新收离婚诉讼案件366件,同比下降24.5%;共发出《离婚冷静期告知书》922份,期满不再起诉的221件,期满撤诉率达24%,目前正打算进一步推广。
那么这个跟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并不是法定的名称,民法典那个是法律上正式的离婚冷静期,目前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时使用;法院系统自己搞的这个,其实就还是调解中的一部分,前边提到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冷静期的内容是放在“家事调解”这一章里的。
而调解法院是有可以实施的,这个效力源头是来自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关于这一点并不是我一个人瞎琢磨,之前提到连城区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告知书的时候,新京报采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他基本上也是这个观点。
调解基本是覆盖整个审判活动全程的,只要没宣判都可以调解,大家如果看电视剧《底线》,那里边有大量是关于调解的部分。
只不过地方法院愿意叫离婚诉讼中的一部分调解阶段叫做离婚冷静期、感情冷静期或者其他什么名字,这完全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最高法也只是提出可以设置“冷静期”,没说叫什么“冷静期”。
第二,也是这两个制度最大的不同,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是个强制制度,我以前聊的时候曾经说过,应该设置一些条件不适用,但目前是不能豁免的;而法院系统的冷静期既然是个调解机制,就是要当事人自愿。
最高法一开始对法院系统的冷静期就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可以设置但不是必须设置,理论上说如果两方当事人都不同意,法院这个冷静期是不应该启动的。
第三,这个冷静期的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劝阻离婚,反而有一部分是为了让双方协商怎么离婚。
比如前边提到的贾汪区人民法院在最初的文件里就写明:对于死亡婚姻,设置30日以上90日以下“感情冷静期”,重在引导双方和平分手,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感觉就是不保护我这样的男性啊。
第四、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规定了30天的期限,但是法院系统自己定的这个其实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期间,现在看这个时间占用的就是正常的诉讼一部分,没有这个冷静期法院本来也要调解,那调解不用时间么?调解时间不叫冷静期,叫个什么思考期那不是也一样么,法院只要最后不超审限就行了。
因此也能看出来,法院这个操作属于灵活运用了调解制度,不过律师说这个涉嫌违法也不是没道理,因为现在如果是诉前调解就没给立案,等于法院为一类案件的立案设置了更长的期间,这个跟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相悖了。
我个人理解,实际上应该是双方都同意调解,这个立案时间再往后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这个立案至少应该先给立上,诉讼期间你再调解去呗,这是我不成熟的看法供参考,不知道后续最高法这边有没有什么态度。
但是这次商州区法院这个案子,暂时不清楚是不是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如说之前曾经沟通过,当事人曾经同意,那如果是这个情况现在这个就操作没什么问题。
如果当事人本身不同意,沙河子法庭这个做法我认为值得商榷,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考虑跟法院进行沟通,强调自己并不同意进入这个冷静期。
并且最高法也应该适时出台规范,约束法院设置冷静期的行为。
比如说商州区法院现在的操作,别的我不敢说,你们这调解书制作多少有点问题吧?援引民法典条文,但那条是规定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法院引述这个法条不太对吧,该不会他们自己也没搞清楚自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吧?这不得引述民事诉讼法么?
我建议最高法是不是考虑统一规定一下,特别是明确自愿原则,维护诉讼参与人权利。
另外这个事儿其实还可以引出另一个话题,就是调解不计入审限的问题。
现在某些法院特别喜欢调解,还有的地方要做没有判决的法庭,也就是说全都要调解,这也是引发争议的,有的案子说是引导当事人调解,实际情况就很难说了,有的当事人未必那么乐意。
问题是诉前调解因为没有立案,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计入审限的,诉讼中调解最高法有一个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法庭调解虽然有时间限制,但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延长也不计入审限。
这个计算太麻烦了,而且实际上有可能会导致诉讼消耗的时间被调解延长,这个也不是说光离婚诉讼会遇到了,成都地铁错告偷拍案,这二审据说是调解了六七次了,后来调解也没成功,具体情况还不太清楚,也不知道今年还能不能判了。
当然了,现在推行诉源治理多元共治,诉前调解也确实是一个高效化解矛盾的机制,目前也在积极探索阶段,我看也有法学界的老师在讨论如果建设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问题,这个我水平不够就不便评价了,总之希望是向着方便民众、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讼成本的方向多探索探索吧,防范矫枉过正滥用调解的情况出现。
以上就是我对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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