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债主很任性,被人欠债十年才去起诉,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被人欠钱怎么才避免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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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西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被告某开发公司和原告某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电力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后,2012年双方进行结算,开发公司陆续付款,截至2013年6月7日,一共付了40万元。此后十年,开发公司未再付款,电力公司也没催过。到2023年7月,电力公司到法院起诉,说开发公司还欠四万九千多元未付。

法院审理判决:案情很简单,双方曾进行过书面结算,根据结算的数额减去已付款数额,实际欠款数额很清楚。但开发公司不同意付款,理由是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6月,此后十年,开发公司未收到任何电力公司的催款通知,这笔债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因为被告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时效有中断、止的情况,所以法院判决驳回电力公司的诉求。

杨律说法: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债权人不知道是有钱任性,还是好面子。别人欠他钱不着急要,真敢放几年不管。等想要的时候可能就过时效了。超过时效败诉挺很冤大头的,就等于别人承认欠你钱,但可以在法院大胆地说就不还,法院还不管。

所以,债权人一定不犯超过诉讼时效的低级错误,按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了,是三年,三年足够准备起诉了吧?

另外,时效起算点是个重要的问题。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比如借钱给别人,钱借出去时不算权利受到损害,到期不还时才开始算时效。再比如本案时效从双方结算后开始算。

还有,在时效到来前,如果债务人还款了,或者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再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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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时效中断需要举证,比如债权人说催要过,得拿出催要的证据。

强调一下,不是发生过的事就肯定有证据。即使债权人真的催要过,如果没有合适的证据,也可能会败诉。所以,这种催要,最好保留对方有回应的证据。比如对账单、确认函等债务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凭证,如果债务人不肯书面确认债务,债权人最好在时效到来前直接起诉。如果拖着,最后因为对时效中断的事举证出了问题导致败诉,也是挺冤的。通俗易懂说法律,我是杨文战律师,下期再见!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