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当庭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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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街上结识被害人甲,在得知甲家中养有羊后,张某某便对甲称其迁坟需要购买两只羊用于招待他人,后与甲一同前往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楼台村挑选羊,挑选好后张某某便与甲开车到其二叔乙家中。后因甲的妻子突发疾病,急需送往医院治疗,甲便委托丙将挑选的羊捆绑好后开车送往张某某处,并收取卖羊的钱。张某某见甲未将摩托车钥匙取走,遂想盗取其摩托车,当日17时许,张某某将甲停放在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楼台村乙家院坝左侧门口空地处的一辆轻骑铃木牌摩托车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到2022年,先后六次因盗窃罪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距离上一次刑满释放不到半年时间。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有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贪图偷偷摸摸的生活,应当脚踏实地的,以勤劳致富,贪图他人钱财,企图不劳而获,终究只会让自己陷入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