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虚开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标准如下:

1. 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加重

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 是否具有"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

2. 是否具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

3. 是否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十万元、五十万元或二百五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对于虚开税款数额远远超过上述金额,但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能不认定为相应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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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司法解释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作出了以下修改:

1. 将"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修改为"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占虚开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2. 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修改为"五年内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受过刑事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经营一家公司,为逃避税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报销虚增的成本,虚开税款数额达15万元。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钱某经营一家饭店,为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70万元。法院认定钱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孙某经营一家酒楼,为逃避税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达280万元。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结语: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量刑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虚开税款数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了解这些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人合法经营、避免触犯法律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