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常见的8种量刑情节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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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作者通过整理南京市地区法院100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分析得出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不仅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在其他的经济类犯罪中也可适用,当然某些量刑情节适用于所有的刑事犯罪,笔者总结出8种量刑情节,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如有误,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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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本文总结的量刑情节既有法定量刑情节也有酌定量刑情节,分别如下:

1.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的犯罪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由法院酌情决定。“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个类型: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动投案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控制之下,同时还包含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2.立功

立功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是组织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3.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4.坦白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积极退赃

在涉及财产类或经济类犯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赃的话,那么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实践中,对积极退赃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6.无前科劣迹、初犯

此项量刑就不再做过多解释,相信大家都知道,无前科劣迹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也会酌定量刑,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刑初752号刑事判决书。

7.认罪悔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当前全国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实现效率和公正双提升的制度目标,积极推进落实这项制度。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认罪协商,核心是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体现量刑减让、实体从宽的关键,量刑建议的精准提出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

8.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司法实务中,因部分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表达能力,故谅解的主体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属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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