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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司法修订后的第四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限制,即缴足认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计算从公司成立之日算起,到缴足认缴出资时为止。

那么,如果某个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到了五年的期限还未缴足出资额,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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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出资是法律赋予董事会的义务。

其次,按法律规定,再给未缴足出资股东的一个宽限期,这个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所以,催缴出资催缴书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还应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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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该股东发出丧失股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因股东未缴纳出资而丧失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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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