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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没有资本作为基础,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所以,法律要求成立公司必须具有注册资本,否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开展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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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过去实行的是“实缴登记制”,即登记成立公司的时候必须把资本金放在公司的帐上,由审计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再进行工商登记 。现在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即登记成立公司的时候承诺一个数额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缓缴,而不像“实缴登记制”背景下的立马缴纳,也不需要验资程序便可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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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行公司法的“认缴登记制”中,没有对缓缴的时间进行限制,所以,让很多朋友产生了错觉,误认为在完全认缴登记制下的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或者“可以不缴”。因此,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但经济履行能力不足的公司,严重地影响了经济运行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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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限制,即为“认缴登记制”设定了五年的预留时间,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必须将注册资本缴足,否则,有丧失股权的风险。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