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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中国矿业大学生吴某承诺向母校捐款1100万元而未兑现,被母校起诉,曾引起广泛讨论。而大家关注的是,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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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但并未找到判决书。但早有好事者查到了吴某在2023年初被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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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示,被告应于2022年10月20日给付原告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底付清,但吴某全部未履行上述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既可能是判决书,也可能是调解书。从上述内容看,该案应属于调解结案,因为如果判决结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当事人分期支付,而且支付的期限也不可能那么长。

据报道,吴某系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才无法兑现捐款。

对此事件的评价,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进行评价。笔者检索发现,媒体报道从德道评价较多,笔者打算从法律以及从吴某本身解决问题的思路角度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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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吴某经济状况恶化,可以不兑现捐款吗?

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慈善法》也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民法典》第666条同时赋予了捐赠人“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对此,慈善法也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关于捐赠人“穷困抗辩权”,《慈善法》的该条规定严于《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慈善捐赠的穷困抗辩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即先履行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等程序后,才能行使穷困抗辩权。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如果吴某确实存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最多先履行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等程序后,就可以基于“穷困抗辩权”而不再承担1100万元的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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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某角度看,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是什么?

对于吴某来说,与母校达成了和解,承诺分期支付却未实际履行,最终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对于一名企业家来说,影响是很大的。

我们难以得知,吴某是否知道“穷困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但无论商人还是普通老百姓遇到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士已成常识。

笔者认为,如果吴某确实因疫情等导致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承诺的捐款,依法行使“穷困抗辩权”应为更好的选择,而不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当然,如果吴某根本没有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甚至不知道有“穷困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则更应该反思。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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