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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这是主流意见。如果当事人虚开的时候,不是盯着增值税税款去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实在说不过去。

很多人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对于这个观点,作为一名律师,从感情上,我是非常希望是对的。

可是仔细研究法条,我只能得出这个罪名是抽象危险犯的结论,原因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把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的罪名。

刑法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并没有规定“抵扣”行为,这意味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

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例。

在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货开票或者票货不符),就足以定罪。但是,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抵扣的打算,并且该抵扣行为会造成增值税款流失。

从这个角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不以“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为条件,增值税税款之流失与否、税款金额大小只是一个量刑情节。

但是,这并不代表在讨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有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这个问题,毫不重要。

在当事人没有发生认识错误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这个事实是一个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之极为重要的理由。

我拿棍打想一个人的脚部位置,我就知道我只会打伤对方,不会打死对方,那我就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如果我有杀人的故意,那我会打头部等要害部位)。如果对方确实死亡了,对于我来说,那是过失,不是故意。

相同的道理。

我知道我的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我怎么可能还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呢?

如果造成流失了,那我就发生了认识错误,我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过失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才是。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

增值税税款有没有流失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一个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的关键要件。

有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且是一个最重要、最关键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这个角度看,有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虽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有着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