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某西北边陲城市的案件(希望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别误会哈),辩护人通过打掉行政文书消除行政文书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影响;从而让法官认真对待自己的辩护意见,让当事人绝境逢生。

一、基本案情及难点

(一)基本案情

西北边陲某城市,经B公司同意,刘某某等人以B公司的名义,从A公司购进货物;刘某某直接从A公司提货;

据说,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A公司将涉案交易的专用发票开具给B公司,实际也是这么开具的;涉案税额1300多万。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久,B公司的稽查局就出具了过程性的意见,认为该部分发票系虚开,且用词非常肯定。

(二)案件难点

1.司法实务中大量不利案例

经检索案例,发现司法实务中这类案件,通常是按照虚开专用发票罪来判的。

这种情况,容易让司法人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要改变该观点非常困难。

2.大量不利笔录和聊天记录

笔录和聊天记录中,刘某某等人与B公司主要谈的是票点、买票;部分笔录供述说,A公司是将货物卖给刘某某等人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当然,从笔录中也能看出另外一点:A公司将货物卖给B公司,B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刘某某等人。

3.本案所涉的税法知识,体系化的掌握需要一个过程

本案所涉的税法知识,国内的税法教材缺乏系统的介绍,需要将其整理成系统的意见;即使如此,司法人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系统的掌握。

而且,这些税法知识,极少有人知道,要说服司法机关,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得让司法机关有动力、有耐心去熟悉。

4.稽查局的认定意见

稽查局在立案稽查后,出具了过程性的意见,认定涉案税额1300万元的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发票。

尽管该认定意见,属于非结论性的意见,法官不好明面上直接采信,但是会变相采信,即:以所谓的综合考虑为由予以采信。

(三)该案的有利点

1.全部辩护人均表现非常好

该案的全部辩护人,均一致否认虚开,均认为:

该案的交易系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刘某某某等人;B公司从A公司取得发票不构成虚开,真正的违法行为是:

B公司销售给刘某某等人,没有做无票销售申报,应当按照隐瞒销售收入的偷税处理。

2.全部被告人均表现很好

法庭上,被告人均认为,该案的交易系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刘某某某等人。

3.搭档律师和当事人表现非常好

搭档律师在该案中,沟通能力很强,能迅速熟悉新知识,一起说服当事人采取剑走偏锋的措施;当事人也非常配合。

二、诉讼方案的涉及和实操

一个人毕业后,很少愿意去系统熟悉一门新的知识,除非必须去熟悉;该案所涉及的税法知识,虽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作为税法罪底层的逻辑,极少有人熟悉。

由于稽查局的认定意见存在,司法机关不太愿意去熟悉这个方面的知识,因此:必须将稽查局的意见抹去。

(一)要求稽查局出具结论性文书

于是,B公司发函给稽查局,要求出具结论性文书;稽查局不予理会,于是,以稽查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不受理,于是起诉了复议机关,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该案。

这里说一点的是,在此之前,在其他地方,稽查局拒不出具结论性文书的情况下,辩护人也曾提起过行政复议要求出具结论性文书,复议机关支持了;且该案例非常特殊,有让法院支持我们的充分参考。

(二)说服法官延期或中止审理,为行政救济争取时间

辩护人给法官提交了一大堆涉嫌虚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告诉法官:稽查局这类案件的败诉率非常高,辩护人有人干掉行政文书。

法官真被说动了,出具了中止审理裁定,裁定案件中止审理,等待行政程序的处理结果。

(三)对稽查局出具的文书提起行政救济程序

在前面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稽查局书面答应及时出具结论性文书;稽查局出具了认定虚开的结论性文书。

于是,辩护人与搭档,代理公司打掉了稽查局出具的结论性文书;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了税务文书。

自此,消除了行政文书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影响。

三、最终处理结果以及遗憾

行政文书被干掉后,法院当即同意不认定虚开。

最终,法院全案否定了虚开,是否定了虚开,而不是认定虚开而否定了税款损失;不过遗憾的是,法院以非法购买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头号被告判决生效还需服刑几个月即可释放。

最大的遗憾:

该案最大的遗憾就是,没能早点促成税务促成结论性文书,早点将涉案的税务知识梳理成系统的通俗意见;

如果能重新回到当时,可能能取得更好的结果。

坐在飞机上,望着下面隔阂纵横的茫茫雪山,不禁思绪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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