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判处我父亲死刑!”云南,某个小村庄一家农户突然起火,造成男子陈某和妻子严重烧伤,本以为这是一单简单的失火案,其背后却是户主长年对妻子和孩子的家暴。事发后,户主的儿子小陈报警,男子陈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批捕。(来源:河南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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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陈说,自己打小就和母亲被父亲陈某家暴,陈某本身就有犯罪前科,在家暴妻子和孩子这件事情上毫无顾忌,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

因为年龄太小,打不过父亲,没办法还手,没办法保护母亲,自己也觉得很无助,曾经还尝试过喝农药了解自己的生命。

母亲被烧伤之后,向小陈诉说了案发当晚的情形,那就是当晚在没有发生什么大矛盾,只是拌了几句嘴的情形下,陈某上来就拿出汽油壶对着妻子泼洒,然后直接点燃。

最终,经过多次抢救,小陈的母亲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而陈某则被以故意杀人罪批捕,案件直接移交给云南曲靖中院审理。

之后,小陈和外公外婆提起了民事诉讼,向陈某主张赔偿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3.5万元。

而陈某家属一方,则通过亲属向小陈诉苦,说毕竟陈某是小陈的父亲,血浓于水,发生这样的事是大家都不乐意看到的,希望小陈可以奔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尽量不追究陈某的责任。

可是小陈却说,自己从小就目睹父亲对母亲施加暴力,自己也经常无缘无故被父亲殴打,从来没有在父亲身上感受到过父亲,只有判处父亲死刑,才能还母亲公道。

1.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任何事,任何人都一样。小陈父亲这一边的亲戚,在案发之后找到小陈,相信也是各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可是,在案发之前,陈某的魔掌笼罩在小陈母子身上的时候,这些人又去哪里了呢?其之前为何不对陈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呢?

2.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目前,本案直接交由云南曲靖中院审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陈某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2. 有网友说,这样讲或许有些偏颇,毕竟我国法律在死刑的适用上一直采用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再加上本案中陈某和受害者是夫妻关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矛盾,这或许是陈某免除死刑的一个理据。

最高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曾经明确,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虽然这个纪要已经废除,但是其精神却仍然在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中被沿用。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也有一定的理据,但是请注意,“少杀,慎杀”并不代表不杀,慎重并不是说完全不适用。

我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务必要绝不姑息,坚决对其适用死刑判决,且可不适用缓刑。

陈某对枕边人动辄打骂,可以说是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最后竟然使用汽油点火的方式来伤害妻子,说成是“残害妇孺,滥杀无辜”也不为过。目前,陈某也被以故意杀人罪批捕,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死刑。

3. 有网友问,如果陈某被判处死刑,那么小陈又该如何主张那43.5万元的赔偿呢?这里要说明一下,即便陈某被判处死刑,其还有遗产,在小陈并非唯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小陈可以主张在其遗产中清偿。

既然是“恶魔”,就要把其送到恶魔应该去的地方。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