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害人害己!内蒙古,男子欠朋友15万元3年未还,朋友多次催要无果后,在电话中与男子产生争执,男子放话称自己就在妹妹茶馆里,有本事就来,后朋友持刀找到男子,将男子弟弟捅成重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朋友却说男子有主要过错,要求对自己适用缓刑,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乌兰浩特法院,人物为化名)
曾显国是个颇有成就的个体户,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凭借自身努力,积攒下不少财富,还成为当地政协委员,事发前3年,朋友朱大勇向曾显国借款15万元。
之后,朱大勇始终未归还该笔欠款,事发前2日,朱大勇和曾显国在电话里因债务发生口角,曾显国非常生气地说:你不还钱我就整死我!
事发当日下午16时许,曾显国喝酒后,再次给朱大勇打电话索要欠款,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曾显国在电话里说:整死你,你在哪儿呢?
朱大勇毫不畏惧地说:我在茶楼等着你们!见对方欠债不还、态度还如此嚣张,酒后的曾显国怒气腾腾往上涨,便打电话给朋友田某,要求他开车带他去茶楼。
16时40分许,曾显国携带一把尖刀,与朋友田某、李某一起到朱大勇妹妹开的茶楼去找朱大勇,当时屋里有朱大勇夫妇、朱小强(朱大勇弟弟)等5人。
田某先进入茶楼,并大喊:出事了,出事了,快拦着!之后曾显国和李某一起进来,朱小强质问曾显国干什么,曾显国骂了一句:X你妈!整死你!
朱小强就接话:“你别骂人,有事说事。”朱大勇则走过来将曾显国往外推,并说“你要打架到外边打去。”双方往外走的过程中,冲突再次升级。
走到货架北侧时,曾显国认为朱大勇兄弟想打自己,于是从拎包里掏出一把刀,朱小强见状赶紧逃跑,曾显国到货架南侧追朱小强,朱大勇、朱小强则把曾显国按倒在地。
双方发生争吵、厮打,期间,曾显国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朱大勇臂部、朱小强腹部捅伤,随后,曾显国被朱大勇、朱小强按压在地上。
后曾显国起来要往外走,警察到场后将其控制住,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小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朱大勇、曾显国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曾显国代为支付医疗费、康复费214262元,朱小强肠部分切除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护理期为120日。
公诉机关认为,曾显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朱小强、朱大勇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曾显国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曾显国赔偿经济损失3836122元(不含曾显国近亲属已支付给的214262元)。
曾显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意赔偿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提出如下几点理由:
1.被害方欠钱不还且出言挑衅,是引发此次冲突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2.曾显国拿刀一闪而过,瞬间被众人按倒,可以推断出朱小强被刺伤,是在曾显国被按倒过程中或被按倒在地以后发生的,曾显国有防卫性质;
3.曾显国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曾显国始终承认朱小强重伤结果是其造成的,且曾显国已支付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后又支付给对方15万元。
庭审后,双方达成协议,曾显国同意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放弃债权15万元,朱大勇、朱小强撤回对曾显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曾显国表示谅解。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曾显国因要账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曾显国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朱大勇、朱小强住院及出院后,曾显国积极支付医疗费、康复费214262元,对曾显国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朱大勇、朱小强关于“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曾显国刑事责任”的指控意见,经查,曾显国与朱大勇平日关系较好,当日是酒后因谈到债务问题时发生争吵。
曾显国持尖刀突然行凶,致朱小强重伤二级,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明显,该行为的特点是不计后果,对该行为,司法实践中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辩护人关于“被害方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方欠款,曾显国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且欠款不还并非刑法上的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曾显国拿刀一闪而过,瞬间被众人按倒,可以推断出朱小强被刺伤,是在曾显国被按倒过程中或被按倒在地以后发生的”的辩护意见。
经查,曾显国是被控制前捅刺被害人朱小强的,朱小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和曾显国的供述均能证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能采纳。
根据曾显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曾显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