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关涉“大民生”

——守好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买房一时,住房一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因物业服务矛盾而对簿公堂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PART.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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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8年、2020年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及调整约定:“多层住宅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欠缴费用千分之三每日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某物业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为洪雅县将军镇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因200多位业主未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达到冰点,曾因业主多次与物业公司人员发生争执,一度闹到当地派出所。无奈之下,2020年9月24日某地产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某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洪雅县人民法院余坪法庭,要求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PART.2

调解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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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事虽小,却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该类案件普遍具有数量多,标的小,争议焦点分散,涉及矛盾尖锐的特点,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够妥善化解直接关系着涉案当事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承办法官在庭前建起物业与业主之间沟通的桥梁。

#01

实地走访业主

因白天业主基本不在家,法院干警只有利用下班时间,晚上七八点钟等业主回家后,挨家挨户走访。遇到讲理的业主,只是向干警诉苦:“我们不是不交费,实在是物业的服务质量太撇了”,“我放在车位上的摩托车都被偷了,物业说不关他们的事,又查不出监控视频”,“楼梯上全是灰层都不打扫,小区里的杂草也不打理”。遇上一些怨气比较重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业主,便把气撒到法官身上:“我家的房子到现在都没装修入住,物业费就不该交”,“墙壁渗水淹了我家阳台,物业一直不解决,你们来喊我交物业费,就是物业的帮凶”。还有一些明显很无奈的业主:“法官,你们进来看看我家,楼下的老太太私搭棚子养鸡,奇臭无比,物业也不管,整个夏天我都不敢开窗户”业主打开窗户的瞬间,恶臭味差点让大家当场呕吐……

#02

倾听业委会意见

该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因门卫室时常无人值守,外来车辆随意进出小区,多名业主家中财物及停放在指定区域车辆被盗,监控设备损坏未及时更换,垃圾、杂草未及时清运和处置等情形。

#03

“面对面”调解

针对业主和业委会提出的问题,法官组织业主和物业“面对面”调解,法官在现场释法明理:1. 物业服务的主体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业主,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都应当缴纳物业费;2.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物业公司仅有协助维修义务;3.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在某些公共设施维护及保洁安保等方面存在问题,但从整个物业服务情况看,各项基本物业工作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最后法官提出建议:因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确有服务不到位现象(安保巡查不到位、保洁和绿化管理有瑕疵、公共设备如摄像头损坏未及时更换),对之前业主欠付的物业费,可适当减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存在违约,但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有持续性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均可放弃违约金的主张。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服务的不足之处,表示可以减少30%的物业费并放弃违约金的主张,业主代表说:“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以前的我们不知法不懂法,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是不对的,我们现在接受法官提出的建议”。

随后,业主们纷纷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双方冰释前嫌,除个别业主因在外地务工未缴费外,该小区物业纠纷在庭前化解率达到99%以上。此次诉前调解既保障了200多名业主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庭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PART.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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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凌福刚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是物业纠纷中常见问题,也成为近年来较多的民事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双方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与秩序。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影响业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法院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搭建业主与物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业主依约交纳物业费用,共建美好和谐社区。提醒广大业主,若对物业管理费持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如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维护权益;业主不能以房屋渗水、房屋空置未使用、物业服务局部瑕疵(部分垃圾未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PART.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