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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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继承×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市值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3568500元;本案诉讼费由陈某峰、陈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杨某与陈某峰是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陈某涛和我,杨某于2018年3月份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属于其份额遗留给我,我和陈某峰、陈某涛对遗产继承达不成一致意见,且陈某峰、陈某涛要立即出售涉案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陈某峰所有,不给陈女士房屋折价款,不认可陈女士主张的遗嘱。理由如下:我与陈女士分别看望陈某峰,遗嘱是杨某所写,但不是她本意。杨某去世后,我才知道这个遗嘱……有份额问题,夫妻共有不等于二分之一份额,即使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共有,但是各自所占比例现也无法确定。

陈某峰辩称,答辩意见同陈某涛。

法院查明

陈某峰、陈某涛提交陈某峰手书的杨某临终口述内容,证明杨某给陈女士的遗嘱并非本意,经质证,陈女士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手书内容不构成口头遗嘱,没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且继承人也在场,根据继承法规定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故不认可该份证据是遗嘱,应按其遗嘱继承涉案房屋。本院认为,该证据系陈某峰手书,无从判断是否为杨某临终口述,且从其内容来看亦无法推断遗嘱并非杨某本意,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杨某、陈某峰夫妇共生育陈某涛、陈女士二子女。2018年杨某去世。

涉案房屋系杨某与陈某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陈某峰名下。

2016年10月31日,杨某自书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杨某,我立遗嘱,将我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在陈某峰名下的坐落在×号是我和我丈夫陈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女儿陈女士个人所有(不与其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一式二份,我本人收执一份,我的女儿陈女士收执一份。立遗嘱人:杨某,2016年10月31日。

2017年11月,陈女士回北京为杨某拍摄视频。杨某在视频中称:我是杨某,陈女士是我的女儿,我和我丈夫陈某峰拥有一套房产,等我去世以后属于我的那一半房产由陈女士继承处置,我有一份遗嘱在陈女士手里,属于陈某峰的那一半他自己处理,我特意留下这个视频为证。

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本案遗产范围为涉案房屋。陈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现价值7137000元,二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即3568500元,陈某峰、陈某涛认可上述涉案房屋价值。

裁判结果

×号房屋归陈某峰继承所有,陈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女士支付补偿款35685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杨某与陈某峰婚后购买并取得,虽然登记在陈某峰名下,但实为杨某与陈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分割涉案房屋时,应当先将其中的一半份额分出为陈某峰所有。

杨某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的部分在其去世后留给陈女士个人所有,故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的一半份额应由陈女士继承。陈某峰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陈女士亦不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故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归陈某峰所有,陈某峰向陈女士给付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补偿款356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