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滨海新区法院执行局

妥善执结了一件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陈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审判期间,陈某趁孩子在楼下玩耍带走了孩子,后经本院判决,其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因陈某拒不将孩子送回,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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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承办法官杭凯及法官助理刘畅立即研判案情,此案标的特殊且双方矛盾突出,不能按照传统的办案思路强行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官多次传唤陈某,但其一直拒绝露面,手机停机且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一边是焦急万分、盼子心切的母亲,一边是携子躲避、不知所踪的父亲。为了查找更多陈某的信息,办案团队先后走访居委会、派出所寻求帮助,并多次赴陈某父母家,告知陈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再继续躲避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终于

多方压力之下陈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为缓和双方的关系,避免给孩子造成伤害,法官没有强制陈某将孩子立即交给王某,而是提出一个月的缓冲时间。在此期间陈某无条件配合王某及其家人随时探望孩子,同时也给两个家庭一个交流沟通的机会。在此期间,法官多次联系双方询问相处情况,一个月后,王某来院提交结案申请,已将孩子接回身边,双方的对立关系也有所缓和,对于探视权的行使及抚养费的支付达成一致。非常感谢法官的专业和耐心,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抚养权执行案件并非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一种行为的履行,即无抚养权一方按照生效判决负有将子女交由对方行使抚养权的行为给付义务,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限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执行中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理兼顾,努力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强制执行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来源:执行局 杭 凯、刘 畅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